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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上调至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3:09 北京商报

  商报讯 (实习记者 刘洋)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创建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则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在我国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如外资企业的工资利息,捐款等都可以按实际支出额据实扣除。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上调使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到了足额的补偿,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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