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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明确表示:择校费必须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0:07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唐松风通讯员王媛媛)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了《补充意见》,规定广州各类教育机构自今年9月起须自行申报营业税。其中对学校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等收费项目的征免税政策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日,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广州地税出台的补充意见,是对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细化,而不是对教育劳务开征了一个新的税种。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凡是不符合有关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的教育劳务收费项目,均须征收营业税。

  超范围收费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补充意见》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11项收费项目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广州地税局表示,对教育劳务收费的税收政策是“非免即征”,即不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收费均须征税。

  根据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标准,是按照各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来执行。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将就超过收费标准部分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亦须按照营业税“文化体育业”或其他适用的税目来征税。

  可免税的收费也应申报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教育机构无论是否享受免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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