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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4:26 重庆晨报

  本报讯 据工人日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另外,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新政的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

装修费用等。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实行“

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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