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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都纳税了择校费岂可不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8:46

  ■李坚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规定,从9月起,广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

  获悉这一意见后,不少广州市民马上就关注到“择校费征税”字眼,并表达了他们的忧虑。市民普遍担心这会给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南方日报》8月18日)

  在一般国人眼中,国家只应对合法收入征税,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按照这种思路,由于择校费一直为国人诟病,并且一般被理解为非法收入,如果对择校费纳税,则等于默认其收费的合理性。其实,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并无一种税收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国家也未赋予税法判别某种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功能和权力,因此,“只对合法收入征税”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事实上,目前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对非法所得课税,但这绝不意味着非法收入在这些国家合法。德国《税法通则》就有明确规定,只要满足课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是否合法。近日意大利政府更是出台一部新法,规定由偷盗或诈骗所得的钱财也需纳税。为此一个名叫佩罗内的小偷成为以身“试”法的第一人,他在盗窃130万欧元(约合167.7万美元)后被抓,不仅要全部上交赃款,还要为这些钱支付约合38.2万美元的税款。(《海峡都市报》8月15日)

  其实,无论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享有了社会公共产品,就应当承担税收债务。如果不对非法收入课税,会在社会中引起更大的不公平。

  况且,在现代法制体系下,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有着明确的分工,否则就会出现社会管理混乱、无序状态。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征税时是无权核查该收入是否合法的,对被征收税款的收入行为性质判定,是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这是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故而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原刊于《中国青年报》)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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