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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转让住房个税政策 六种情况按1%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9:53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唐松风 通讯员 王凌)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正式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从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的税负维持不变———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表示,个人转让住房个税缴纳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据实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则按照交易额的1%缴纳个税;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纳税人,以个人一次转让住房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

  记者获悉,按照“317号文”规定,个人在转让住房过程中,如果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

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合理费用扣除范围扩大

  新文件对合理费用扣除范围作出补充,明确从8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文件明确,扣除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时,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图:市民正查看二手房信息。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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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越秀区仅147宗据实征收

  此次广州地税局明确转让住房个税政策,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率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这等于将二手房转让中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设定了一个上限,无论实际应缴纳个税的数额是多少,但最高可能都不会超过1%。

  也就是说,一旦交易中算出的价格低于1%,卖方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此举可以控制在交易过程中,所报的税收过低;但同时,假如按照据实征收的二手房交易公式计算,个税比例超过了交易额的1%,卖方则可能以不能提供房屋原值证明材料等理由,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只交纳1%的个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目前广州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多数房子的应纳个税额应该都在1%以上。据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市二手房交易畅旺,上半年房屋调换总站共办理二手房转让19105宗,共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4622万元。另外,由于不能提供费用扣除凭证等原因,采用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较小,如今年上半年经越秀区审核批准实行据实征收的二手房交易仅147宗。

  例如,出售100万元的一套商品房,如果符合“317号文”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按照新规要交个税1万元,公式是(100万×1%)。如果房主据实征收,而买房钱加合理费用如果是90万元,那么要交个税2万元,公式是(100-90)×20%。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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