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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广州9月起对择校费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7:28 北京晨报

  家长担忧以“捐资助学”名义收费,或是将税收转嫁到学生身上

  晨报广东专讯 从9月份起,广州市各教育机构收取学生的各项择校费、赞助费等,须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不过,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仍按有关政策免征营业税。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有公办、民办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约2000家。根据规定,11项教育收费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共6项;广州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共5项。

  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其超过部分将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也须征收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学生缴纳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属于后者,应予纳税;但不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捐赠、赞助的,与应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

  但很多家长对新规定的执行效果表示怀疑,其中争论最大的就是“赞助费”。家长张先生颇为气愤地说:“教育部门明令禁止收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但学校和幼儿园收的都是捐资助学费。”家长们普遍反映,大家口头说的赞助费,实际上就是“捐资助学费”,但学校收费时都以“捐资助学”为名义,无需因收赞助费而交税。因为定义不清,向赞助费征税可能沦为一条空文。

  也有家长忧虑,择校费征收的这部分税会否转嫁到家长头上?学校方面则安慰家长不用过虑,因为择校费的标准由

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不是学校说了算。

  综合《人民日报》《广州日报》

  新闻小评

  择校费不能成糊涂账

  如果说,择校是许多家长在教育不均衡状况下所采取的无奈之举,那么动辄数千元、数万元的择校费则彻底是一个怪胎。它违背了

教育公平原则,超出了国家税收免征税的范围,也无法通过正常采价渠道进入物价指数统计范畴,更加重了百姓负担。

  怪胎迟早是要铲除的,可在此之前,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些钱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有的学校说与教育主管部门分成了,有的说去扶持薄弱学校了,而对百姓来说,则完全是笔糊涂账。(闻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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