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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率先使用新购房个税申报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0: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丽萍) 8月8日,丰台地税局开始使用新《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税费核定申报表》),标志着个税单收时代终结。

  据了解,此表首次将个税计税内容同二手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在同一表格中同时列举,正式标志个税同营业税开始严格实行一并征收。同时新《税费核定申报表》明确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2选1”方式:一种按成交价1%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法查询房产原值证明的);第二种按房主净出售利润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及发票齐全)。

  丰台地税局办公人员表示,其他地区将相继开始使用新《税费核定申报表》,从此个税与营业税正式实现了一并征收,业主必须交纳所有相关税费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信一天”市场部负责人罗煜认为,新表从实质上明确了一并征收方式,大大提高了个税征收的执行性,涉税房主将不再有逃税的可能。

  比如,王先生打算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2003年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购进价格为60万元。此套房屋装修费用为5万元,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初购房的

契税9000元,当初购房的印花税300元,售房营业税为38500元,出售房屋的印花税350元,合计是48150元,其他合理费用为装修费用50000。按1%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为700000×1%=7000元,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700000-600000-48150-50000)×20%=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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