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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起广州教育机构自行申报纳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9:5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唐松风 通讯员 张莹 王媛媛曾岚)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 广州地税强调,自9月份(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市各类教育机构须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广州地税补充意见自行申报纳税。 择校费、赞助费应纳税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补充意见》主要明确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的认证条件,以及从事学历教育和养育服务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同时明确了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此外,市地税局强调,对收取学生的各种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11项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补充意见》的内容,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有11项收费项目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共6项收费项目;广州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共5项收费项目。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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