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公房二手房转让缴税基准价按每平米4000元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1:3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 贺文华) 从本月起,本市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在确定房屋原值时,将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执行。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地税出台的“348号”通知中获悉的。该通知明确了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在执行中涉及的政策问题。

  根据这一通知,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房在计算个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再乘以20%税率,就是应缴税款。

  北京地税同时在补充通知中规定,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

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并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已购公房原值按4000元/平米算

  北京地税首次明确,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而据记者了解,这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108号通知中所没有的内容。

  新通知还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购房时间遵循“孰先”原则

  在购房时间的认定上,通知中说,购房时间的认定,将按北京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该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这也对某媒体此前报道的“按产权证取得时间确定”进行了否定。

  该政策还规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对不采取核定征税的,其装修费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免税具体办法出台

  在免税方面,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审核后,及时办理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报送计税依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同时,将建立相关情况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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