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向灾区捐款可享受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6:00 深圳商报

  【本报讯】今年第四号台风“碧利斯”带来的特大暴雨使我省部分地区遭受近年来最严重的洪涝灾害。近日来,我市各界纷纷响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号召踊跃捐款。对救灾济困的慈善行为,国家不仅在道德层面上提倡,在税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允许纳税人的捐款在符合规定时获得相应的税款扣除,体现国家对这种行为的鼓励和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全额在税前列支;

  内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胡海英邢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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