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专家热议物业税征收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周明 记者 尚晓阳

  在日前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美国财政联邦制和财产税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表示,征收物业税需要一个公开和明确的征管用体系作为基础,开征物业税要考虑到中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

  物业税是稳定的税源

  为什么要征收物业税?最直接的理由是,地方政府需要建设公共设施,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使地方政府“有心有力”。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认为,开征物业税可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我国目前的税制造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收入不匹配,他表示,“物业税是一个稳定的地方税种,有助于理顺财权和事权关系。”

  他说,开征物业税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地方政府注意力转到公共服务上。“按照我们的税收制度,只有工业才能有税收,所以,地方政府有极大的热情搞工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就需要改变目前“有工业才有税源”的税收制度。

  征管用体系要明确和公开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物业税要起到提高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还需要物业税的征收、管理和运用的公开和明确”,美国印地安那大学教授满燕云认为,根据美国的经验,公开透明的征管用体系,使地方政府在管理和运用物业税时都受到该社区公众的监督,“如果公共服务得不到改善,社区政府将备受压力。”

  中国社科院教授曹剑海提出,开征物业税应该注意防止地方政府“征了税、不干活”。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和运用都需要以公开、公平的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 提高评估的技术和透明度也很重要,开征物业税需要一系列评估,评估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征税的效果。

  对如何征收意见不一

  物业税可能使部分中低收入者承担额外的支出,对此,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认为,“应该设置一个起征点,对房屋价值低于某个起征点的可以少征或者不征”。

  李玲说,如果物业税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那么对有钱人来说可能机会成本并不高,但对那些中低收入的私有住房拥有者来说,征收物业税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目前一些私有房是原来城建过程中的拆迁房、改造房或者公房出售而形成的,这些私有住房的拥有者中的一部分属于低收入阶层,有的甚至是低保户。如果对其持有的唯一住房征税,将加大其生活成本,这与物业税征收的目的并不符合,因此,开征物业税需要考虑到这个阶层的承受力。

  有专家还表示,物业税还可以设置为累进税率,房屋价值越高,其征收比例越高,税收也就越多。而易纲认为,定一个平均税率比较有操作性,“面积大的征税多,自然也就形成了累进。”老百姓们最关心的是,原来的住房已经支付过土地出让金,对这类住房再开征物业税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对此,易纲认为可以进行“新老划断”,对已经购买的住房实行减半征收,经过一段时间再并轨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认为,开征物业税还需要考虑征收的对象———“是对购房者征收,还是对

开发商征收”?如何平衡物业税与土地产权制度、公共财政等的关系也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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