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税务总局要求不得超范围收取发票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9:31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

  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税务总局明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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