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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税总局解读通知 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将被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其超标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是针对日前发布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作上述表示的。

  国务院曾于去年12月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职工本人一般不将单位所缴纳的“三费一金”作为个人收入,从工资单上也难以了解单位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实际数额,这样对达到一定标准需年终申报,以及从两处以上获取收入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一定困难,先将单位负担的“三费”计入收入总额再扣除的方式不具操作性。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税法时,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本人缴付的“三费一金”都作为个人所得。本次发布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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