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款项在五种情况下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1:19 深圳商报 | |||||||||
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扶持公益事业 【本报讯】王先生当月取得工薪收入1万元,减除法定相关费用后,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如果王先生通过国家准予全额扣除的社会团体捐出5000元,这5000元就可以在8000元中全额扣除;如果王先生通过一般的社会团体捐出5000元,只能扣除8000元的30%也就是2400元。捐出同样金额的钱,应纳税所得额却不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记者在采访市地税局有关处室后获悉,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中批准的社会团体,目前有以下几种捐赠情况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一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是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三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作者: 李怀今 通讯员 罗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