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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款项在五种情况下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1:19 深圳商报

  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扶持公益事业

  【本报讯】王先生当月取得工薪收入1万元,减除法定相关费用后,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如果王先生通过国家准予全额扣除的社会团体捐出5000元,这5000元就可以在8000元中全额扣除;如果王先生通过一般的社会团体捐出5000元,只能扣除8000元的30%也就是2400元。捐出同样金额的钱,应纳税所得额却不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踊跃捐赠,扶持社会公益救济事业。

  记者在采访市地税局有关处室后获悉,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下发文件中批准的社会团体,目前有以下几种捐赠情况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一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是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三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作者: 李怀今 通讯员 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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