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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不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欠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01:39 第一财经日报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中提出了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豁免企业历史欠税”位列首位。

  两年过后,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值税改革等优惠政策都在推进甚至成为全国示范的时候,“豁免企业历史欠税”政策却一直没有执行。

  据了解,该意见的第十一条中,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内容方面,第一句就是:“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既然国家都把政策写进了指导意见,为什么时隔这么久,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出台呢?”上周,在沈阳铁西区,一个老国企的负责人向记者反映,现在企业本来效益就不好,还有那么多贷款和历史欠税,如果不豁免这部分欠税,他们没法“重生”。

  按照以往惯例,有了国务院的“最高指示”,一些财税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应该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制定再下发执行。

  但一位税务专家表示,制定该政策的具体操作细节有一定难度,毕竟豁免哪个税种欠税或者豁免哪种情况欠税,都是需要一个统一标准的,而企业的历史情况又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因为涉及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很难主动豁免企业欠税。

  “我倾向于在法律框架下实施正常的减免税政策、公共政策或者直接的财政补贴或者贴息。”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王雍君教授表示不赞成豁免企业欠税。

  王雍君认为,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结果,即使有历史原因,这也不意味着可以豁免欠税。更何况,企业欠税还有不同原因,有的可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政策来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企发展,但历史欠账还是要还的。”

  对部分企业的优惠或者豁免政策,王雍君强调,也应该摆在台面上,“要公开说明为什么补贴,为什么豁免欠税,具体怎么操作和执行,更要纳入预算并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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