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偷税惯用四大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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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00:17 东方早报 | |||||||||
新华社广州6月14日专电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高于其他行业,但部分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部分房地产企业虽是盈利大户,却是缴税“矮人”。 记者从近日在广州召开的2006年中南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协作会议上了解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房地产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除了大家熟知的利用
少结转收入。常见的有下列情况:收取采光费、宣传费、上房费等价外费用不计入收入;购房人办理的按揭贷款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没有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数字不符。 收入不入账。常见的情况是使用收据收取售房款不入账,使用资金时,以向某人借款的名义转入账内。 多计成本费用。虚列开发成本,常见的手法是通过虚开建筑业发票加大“开发成本”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少缴33%的企业所得税而虚开税率为3%的建筑业发票,虽然发票是真的,但工程价款是假的,合同也是假的;虚列开发成本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暂估多转销售成本;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就结转收入,但成本还无法准确核算,就暂估多转销售成本。 针对以上偷税漏税现象,海南恩特税务师事务所祁德斌认为,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查过程中,要多从政府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调查取证,多注意测算房屋的开发成本,多注意检查“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特别是大额的现金增、减变化,以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广东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调控和税收征管正在逐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业务时间长、业务复杂,注册税务师要注意“对症下药”。 罗勇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