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并不阻碍两法合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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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2:09 第一财经日报 | |||||||||
陈黛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各国经营的跨国公司都面临着可能被重复征税的危险与矛盾。 为克服双重征税给跨国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而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这样,就是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 饶让条款的存在,也成为两税合并是否顺利的一个因素。 目前,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5个国家在协定中包含了税收饶让条款,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达到81%。饶让条款直接关系到一个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也成为跨国企业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和中国签订饶让制度,外资在中国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在他们回到不实行税收饶让的资本输出国申报时,还要补足这部分税款。 但另外一个事实是,截止到2005年7月份的数据显示,处于投资前列的13位国家和地区的FDI占中国FDI总额的85%以上,而这其中,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的FDI还不到其中的四分之一。 这样可以推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的FDI中,来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国家的FDI,不到总量的30%。 “再考虑到实行税收饶让制度的主要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和德国等,他们本来就比我们的基本企业所得税税率要低,可以说大多数FDI都没有将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心。”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教授表示。 因此,安体富建议,合并内外资所得税不能再等了,应该为所有企业都创造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应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税率,如25%是比较恰当的。 “还要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包括取消对计税工资的规定,提高折旧率,允许适当扣除风险准备金,取消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限额等,还要尽快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安体富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