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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联手税务总局出台烟叶税征管具体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10:55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2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烟叶税征管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两部门明确,《条例》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条例》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条例》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条例》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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