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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不能轻言取消利息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8:29 财政部网站

  利息所得税是一个小税种,2005年的收入356亿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就是1%,但却引起了很大争议。看了一些相关文章和报道,感觉误解太多,有待澄清。

  主张取消利息所得税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依据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与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所得税的初衷相悖。当时是为了扩大内需,希望把一部分储蓄存款“赶”出来,以增加消费。而现在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正如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在接受媒体采
访时所说,“我看不出利息税和扩大内需有何关系”,故而主张取消。二是物价在上涨,存款利率成了“负利率”,存款人收益变成了“负所得”,不应对“负所得”征税。三是认为加剧了不公平,一律征收20%,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而且对中低收入者的消费有“挤出效应”。四是取消利息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有可行性。这些理由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其实都缺乏逻辑的说服力。

  主张取消利息所得税的理由因人而异,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想象”的成分比较多,对税收和相关事实深入分析的成分比较少。广泛流传的第一个理由显然是把税收当成了政府政策“工具箱”中的扳手、钳子和改锥之类的东西,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搁一边。这与我国长期存在的对税收功能的错误理解有直接关联。任何一个税种,首位的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其调节功能只是派生的,后者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极其扭曲的税制结构。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1993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利息所得同样列入了征税项目,1999年11月只是恢复征收而已。

  再看第二个理由,“负利率”条件下的“负所得”不应征税。其实,这是两个问题,“负利率”及其缺口有多大与利息所得税的开征或停征没有直接关系。物价和利率是两个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以假设物价和利率都是适当的前提下考虑利息所得税的存废是不合逻辑的。“负利率”这种结果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不能简单地依据这种现象本身就认为利息所得税加重了“负利率”而应当取消。至于“负所得”征税不合理的结论纯粹是牵强附会。征税从来是对“现价收入”,如果扣除物价影响再来征税,则现行税制都要推倒重来。

  至于第三个理由,我认为恰恰是弄反了,征收利息所得税有利于更大范围公平的实现。一些媒体以个案的方式报道,认为利息所得税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以这种微观的视角来看,任何税收都是对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自然是一种“负担”。在任何社会,对多数人来说,缴税都是一种“痛苦”的事情,单个地询问纳税人得出的结论是不足为凭的。至于说没有设计起征点,而税率又是一刀切,有些不公平,从理论上说,这确实存在。但公平从来都是现有条件下的公平,不存在抽象的公平,所谓学习美国的综合累进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现阶段是无法做到的,做不到的公平,那只是空谈,毫无意义。在大多数存款为少数人拥有的情况下(有研究报告称,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即便是税率一刀切,没有起征点,利息所得税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存款多的,多缴税;存款少的,少缴税,仍然符合公平纳税的原则。而且,通过利息所得税组织的财政收入用于“三农”、用于低收入阶层、用于向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再从城乡储蓄存款的分布来看,城市居民拥有的储蓄存款超过80%,相比之下,8亿农民的储蓄不足20%。就此而言,利息所得税也是落实“城市支持农村”这个基本方针的有效方式。

  第四个理由是以税种的规模来论证的,完全是一个逻辑错误。利息所得税该不该存在,不决定于它取得了多少收入,而是看它自身有无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利息所得税有其存在的理由,主张取消的依据是不成立的。税收是一种财产权利关系,不能当作宏观调控的简单工具而随意地变来变去,而应当基本稳定。税收影响公平,但既要看到小范围的公平,更要关注大范围的公平。税收影响经济,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然“税收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除了完善税制之外,就要更多地考察分析其他方面的问题,不可以轻言税收“存废”来替代其他方面问题的改进。

  

财政部转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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