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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免个税 最高减免可达3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0:55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赵丽萍 为您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40%作为开展业务的成本,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保险营销员的税收最高减免可达到35% 。

  调整前后征税方法的区别

  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佣金收入为4000元,调整前其缴纳的税金:(1)营业税及附加:(4000-4000×5.5%)×1-20%=3024(元)(2)个人所得税:(3024-800)×20%=444.8(元);调整后应交纳的税金:(1)营业税及附加:(1-40%)×4000-4000×5.5%=2180(元)(2)个人所得税:(2180-800)×20%=276(元)

  调整为保险营销员减负

  甘肃省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赋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赋减少比例比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赋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调整税赋有利于实现双赢

  甘肃省保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减轻营销员的税赋,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协会魏建邦秘书长表示,此次调整税赋,对于保险公司和税务部门来说有利于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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