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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仅差两个多月 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2:3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问:我公司坐落在宝安区龙华街道,于2004年10月成立,注册类型为商贸性企业,经营期为10年,2004年12月变更为生产性企业,但没有变更经营期限,经营期限离10年仅仅相差两个多月。请问能否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不能享受。《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文件)规定,“凡特区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生产性企业,不论企业性质,经营期
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均可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因此,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生产性企业,二是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贵公司虽然通过变更符合了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此建议贵公司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的变更,待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了,再来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申请手续。(黄洁湖 徐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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