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18日07:39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 李青

  距离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将近一个半月飘过,可是从协会网站上登记备案的情况来看,竟然没有一家新私募通过了此轮大考。不过,据基金君了解,深圳已经有一家私募成功过关,而且是仅有的一家,有木有羡慕嫉妒恨?更多的私募是收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上面隐含着一个大大的叉。。。

  据知情人士透露,现在法律意见书是下面的人先筛一遍,然后协会的大领导亲自审,听起来有木有怕怕的。法律意见书需要把私募的情况和问题展示得一目了然,显示出调查的过程,避免结论式的呆板填鸭。

  由于《公告》及相关附件指引仅要求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十四项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未明确给出《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格式,这使得大家一时摸不着头脑。各种讨论交流热热闹闹,但似乎成效甚微。

  看着大家瞎折腾,协会也坐不住了。前两天,上海市律协主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下有关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专题交流邀请到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答疑解惑,3月17日协会又正式在北京举办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宣讲和解读,并就相关上百个问题进行了补充及释疑。

  其中,就大家最关心的法律意见书问题,协会相关人员做出很多详细的解答:

  1、哪些私募必须出具:

  新登记的机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的申请文件 ;

  2016年2月5日前,已申请尚未办结的也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私募产品,在备案私募产品前需要补提法律意见书;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防止倒壳的出现);

  存量的将近8000家的管理人(以备案产品),在之后的事中、事后的监控中,视需要,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2、内容要求: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协会表示,没有统一的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的模板。现在机构是百花齐放,无法进行标准化处理。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充分论证调查后出具。就目前上传的意见书看,基本上高度雷同,看出基本没做尽职调查。

  法律意见书里是要有论证的过程,应当保证内容与申报内容是一致的,如果确实就是不一致的,需要做特别说明。出具虚假意见,基金也协会会披露、此外律师法会有相应处罚。(注:ppt上内容是参考内容,不见得是最后发布的内容 )

  3、律所如何对私募进行尽职调查:

  应当核查几大项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不单单是制订制度就完了,风控、合规、运营、外包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除意见书外,需要上传律师事务所的确认函。

  此外,有参会律师还总结出,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还有“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要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等;同时要求保存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论证理由,该法律意见书将不被接受。

  关于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关注的要点还包括:(a) 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b) 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和(c) 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

  四.律所及律师的资质问题:

  现在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在申请称为协会会员,现在在制作相应的办法,但不是强制性要求。目前有18家律师事务所是协会的联系会员 。

  附上协会对近日搜集到的问题的集中回应(目前只是交流,最后以协会正式发布的问答为准,目前只是参考)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投股权投资相关字样。涉及到股权有更个性的。股权,创投,企业管理咨询字样。与PTP,民间贷借有利益冲突,要专营化。

  2. 不能同时做卖方业务,我们是买方业务。

  3. 管理人不能兼职其他相关业务。

  4. 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励性要求,非强制。体现专业化要求。

  5. 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是有争议,是卖方下的咨询性业务。

  6. 备案私募基金经营范围和名称,是否要整改。名称。经营范围要先符合要求。

  7. 最低资本金,行业差异化大,没有强制资本金要求。目前系统中,实缴为0,会有一特别提示。律师所要有一个合理理由,做尽调,做为一个事项,应当有基本的人员,资本金,场地,设施。

  8. 实缴比例少于25%,低于1000万的,会做公示。

  9. 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

  10. 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要求。

  11. 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12. 年审是财务报告。

  13. 满一年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14. 哪些重大事项变更要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协会审慎认定的,也会有要求。

  15. 如果已经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12月31前。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须是。如果是股权,高管不需要从业资格。已登记管理人,现在存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不影响产品备案。

  16. 各类型基金管理,我们不做条件性要求。

  17. 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一直在开放。可以利用年度更新的窗口。特别提示是一次更新。否则会导致法律意见书与材料不一致的。季度更新会在4月份放开。

  18. 公司与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兼职没有做强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宝,象丁宁在下设的1000多家兼职。

  19. 风控,不得从事对这个机构的投资业务。自己进行相关的投资,是由公司个人交易申报制度规定的。所谓不得参与是公司的决策事项,合规与投资是制衡的。

  20. 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21. 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做备案?之前,私募股权,创投已经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私募证券这块现在是2002年的一个开放水平,外资的比例不低于49%。中国政府在对外和对话机制中有一个承诺,目前证监会正在落地办法。我们到时会配合证监会,变更登记手续。

  22. 创投,天使,要不要登记?还有早于天使的。如果是组织化的天使的,要求备案。

  23.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是律师所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如实填报,律师所如实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果发现象E租宝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询问,与专业化经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违法违规。

  24. 10年的产品已经到期,产品没备案。大家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要备案和登记。已经清盘的就不用了。

  25. 切勿仓促盲目保壳。

  26. 不存在产品的好和坏,只要符合要求就备案。

  27. 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 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28. 全部转让,是一个新的登记。完全按照新的机构进行核对。不希望以换壳的方式来与协会博弈。

  29. 已经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重大事项。在完成以后,再完成法律意见书。

  30. 子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做利益冲突要求。子公司是天然的防火墙。分支机构没有专业化经营的,我们会认为不符合专业化。

  31. 内控指引,至少2名高管。

  32. 个税、社保的材料,如果存在兼职,允许合理的兼职。要提供委派合同,协会。

  33. 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资企业,集体企业,受监管的境外机构。

  34. 我们没有推荐律师所。我们不能推荐律师所。

  35. 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出具法律意见。

  36. 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不能通过。当然我们要看保留意见是不是真实的。也有些律师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我们非常重视保留意见。

  37. 对法律意见书会做进一步询问。

  38. 公募取消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基金法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强监管强门槛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是在证监会,是简政放权。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诚实信用的自律备案,靠的是诚信。在目前诚信不理想的情况下,相信相对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中介机构是符合现状的。

  39. 增加了私募成本,确实是合规成本。律师帮助梳理业务,合规,是一个增值业务。

  40. 法律意见书共性问题:没有论证过程,尽职调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说明,未发表整体性结论意见。

  41. 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

  42. 我们会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做一步说明和澄清。是律师对私募管理人专业的法律背书。

  43. 2月5号前登记未发产品,确实对2月5号前募集过产品的机构会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在承诺的情况下。也是个案。不普遍适用。

  44. 股东变更,私募备案办法,只有控股股东,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45. 更改营业范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就可以。

  46. 必须要先完成名称的整改。

  47. 法定代表人从业资格的整改要求在12.31.律师所的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

  48. 年度、季度更新调整填报事项,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49. 同时进行两次变更,能否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理论上,出一份。实际上是独立的提交的过程。

  50. 因为名称问题,部分工商有一些临时性措施。中国现实如实,管理人与工商自己协商。我们针对一些主要地区的

  51. 此前被认定为高管从业资格的,只需要参加15学时的持续培训。

  52. 证券基金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包括证监会暂行办法,条例,可能会有一个统筹的顶层设计。协会两年以来整个会员的组成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协会原来的会员管理办法,需要修改,6到7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办法,收费办法做审议表决。目前在一个调整期。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对于已经入会的机构,我们会做相关的资格确认与审查。个案上,我们会有灵活的处理。协会会员内部的治理,普通会员有选择权,被选择权,观察会员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会员办法。

  53. 普通会员的权利义务在网站上有。

  54. 观察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包括遵守协会规则,近期信息报告,披露,记录,升级为普通会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降级。原来私募类的特别会员如何转成观察会员,会在会后跟大家做衔接。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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