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热议监管办法:合格投资者制度符合私募本质

2014年08月28日 04:41  上海证券报  收藏本文     

  ⊙记者 王宁 ○编辑 姚问

  8月22日,证监会[微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昨日召开的座谈会上,一些私募机构纷纷表示,《办法》的实施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重阳投资:私募基金业务将有法可依

  上海重阳投资人士昨日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办法》为私募基金的业务规范提供了法律指引,使各类私募基金有了公平统一明确的监管规范,这无疑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办法》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等各个环节上做了明确指引,使私募基金在操作层面有规可循,这非常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

  二是有利于发挥行业的创新力。《办法》针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同时采用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适度监管、负面清单式等一系列创新的监管模式,在保证私募基金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私募基金的业务差异性和不断创新发展的特点,这非常有利于促进私募行业多元化持续发展,显示出对私募创新发展的支持鼓励。

  三是有利于行业的规模扩张。

  这位投资人士说,《办法》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同时为私募基金行业消除了规则疑虑、扫除了制度障碍、打开了发展空间。《暂行办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创新、持续发展是重要的推动,对于我国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朱雀投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朱雀投资人士昨日对于《办法》发布表示,私募基金行业非常重视运作的透明化,这也是“阳光私募”一词的最初含义。如今,《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阳光化运作进行了规范,更是将行业带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朱雀投资人士表示,《办法》有很多具体细致规定,规范了行业的运营。

  首先,《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格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也从实际出发,认可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

  其次,《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最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

  最后,《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进行了规范,以体现此类产品“私募”的特征。

  整体看,《办法》首次、全面地从宣传推介、客户选择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操作进行了规范,对于年轻的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创新投资: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更有效

  创新投资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办法》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服务,体现了《办法》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创新投资人士说,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由于资产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等,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与之相对应,证券市场过高的门槛将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创业投资基金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是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最为直接的支持方式,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获得了政策更大的支持,有望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贡献更大的力量。

  此外,《办法》提出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证监会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并且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其风险更高,投资周期更长,与其他私募基金相比,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行业规律。此次《办法》提出的差异化监管,在政策层面上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弘毅投资:私募基金将告别“野蛮生长”

  弘毅投资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办法》规定的全口径登记备案、扩大私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不设置前置审批、确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等,有利于私募行业迎来又一轮快速发展的繁荣期;作为私募基金行业内首个明确作出规定的法规,《办法》对于整个行业将起到建章立制的作用,私募基金从此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私募基金行业内的部分乱象,也必将以此得到整饬。

  弘毅投资表示,从资金募集到投资运作,《办法》都给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将因此更加规范有序。《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是《办法》中最大的一个亮点。

  此外,《办法》适应了私募行业的发展特点,充分鼓励了行业创新,传达了监管层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支持与肯定。《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与前一轮的“野蛮生长”相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私募基金行业,下一轮的发展将更加稳定、健康,增量扩容的私募基金,也将为整个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

  博道投资:合格投资者制度符合私募本质

  针对日前颁布实施的《办法》,上海博道投资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是最大的亮点,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

  博道投资人士说,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拦在门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阳光私募基金客户范围,令以往对阳光私募基金尚存疑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敢于委托阳光私募基金进行理财。同时,因为私募基金内部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了解,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具有合理性。私募内部人员作为合格投资者将有利于私募基金内部人员跟投机制的实现,从而将私募内部人员与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捆绑在一起。

  此外,全口径备案制度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空白,对行业环境、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均有着积极意义。全口径备案制度有三个亮点:一是私募行业中将实行强制备案;二是强制备案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及高管的基本信息等,还包括具体产品的投资方向、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内容;三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管理较为严格,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相一致。

文章关键词: 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监管办法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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