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经委孙磊:新基金法修法为公募基金松绑

2013年04月20日 17:18  新浪财经 微博
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由中国证券报举办的第四届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颁奖典礼暨高端论坛于2013年4月20日在深圳东海朗廷酒店举行。论坛主题为大资管时代的私募创新路。新浪财经独家图文直播本论坛。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处长孙磊演讲实录。

  孙磊: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阳光私募论坛,向大家介绍新基金法起草的背景情况。刚才几位业界的同志讲到新基金法从去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基金法不只是修改了原来公募基金的约定,同时也把私募基金首次纳入管理范围,不光是公募业界、私募业界,很多人都非常关注,也有不少私募业同仁已经开始准备了,按照新基金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借今天这个机会,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新基金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演讲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修订基金法的背景:三股推动力量;二、修法内容:三条立法理念;三、私募制度:八项规定。

  一、修订基金法的背景:三股推动力量。

  在第一个问题里我列出了一个基金法修订的时间表,我对基金法修订过程有一个体会,基金法起草前期,各方面的认识不一致,修改方向一直不明确,虽然这个稿子起草了很多次,也征求意见很多次,但进行的比较慢。但2011年以后,基金法的修订过程明显快速了,特别是2011年财经委审议通过以后,常委会安排了三次会议来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基金法,为什么后面基金法的修订能够进入快车道呢?我把它归为有三股力量:

  一是公募基金发展遇到了瓶颈,就是求变。公募基金从98年开始,02年到了1000亿,但是08年以后,公募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个瓶颈,达到了三万亿左右,这个过程当中不管是业内还是监管部门,都对业界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文化问题等等,求变是基金法修改的第一股力量。

  二是私募基金长期无法可依,“求生”,老基金法在02年制定的时候,曾经也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法规,但在审议过程中,因为各个方面存在着不同意见,所以有了最后一条第101条授权国务院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所以私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随着公募基金的大量发展,很多老百姓开始希望采用基金代客理财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但是没有法规依据怎么办呢?一是通过委托给别人来进行管理,二是既然没有办法,那就注册一个公司,合伙企业运作。这两种方式,注册公司、合伙企业,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来运作,管理成本比较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三是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也就是“求安”。刚才我说的那两种方式都是体制外方式,但现在体制内也有很多业务,但业务种类多,积累着相当的风险,一是法律关系不清楚,二是监管标准不统一,现在不同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不一,门槛不一样,有的是三万元,有的是五万元。三是风险收益不匹配。银行理财产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多个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入到一个池子里运作,每个产品之间无法进行严格的区分,一旦一只产品产生了风险,就有可能把其他产品带入没有退路的境界。

  二、修法内容:三条立法理念。

  刚才说的这三种力量实际上在整个修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是沿着三条立法历年来进行展开的。

  理念一: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

  1、能不能放开基金管理人?老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做,但市场上确实有资产管理的需求,公募基金也有基金管理公司同质化的问题,所以能不能放开基金管理人?最后基金法在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实际上是给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打开了渠道,从法律上来说是重大的调整,因为我们知道原来银、证、保、信四业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在基金管理行业,我们实际上已经向混业经营走出了第一步,新基金法虽然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对于混业经营来说已经是一大步。

  2、能不能放开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是一项重要制度,现在一些公司也陆续开展了私募证券托管业务,他们希望参与到基金托管业务当中来,基金法第33条对基金托管人,从原来的商业银行拓展到商业银行或者是经过证券部门批准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3、能不能放开基金产品?这是业界长期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原来的基金产品是严格核准的,因为早期基金产品的种类比较少,所以希望通过监管部门来把一道关,现在随着产品的增多,公募已经有一千多只产品,为了更加好的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监管部门也希望能够对基金产品适当放开,所以在基金法第51条、52条中,把原来的基金产品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4、能不能放开基金关联交易?每年都会收到业界要求修改原基金法第59条的建议。随着商业银行陆续上市,商业银行托管的基金不能买自己银行的股票,还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股票它也不能买,业界希望能够有限度的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最后新基金法第74条对关联交易有限度的放开,一方面允许基金可以投资关联交易方的股票,但不能和基金重要持有人的利益相冲突。

  5、能不能放开基金从业人员?老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并没有规定,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证券业界、基金业界“老鼠仓”案件多发,所以很多人提出来希望借鉴国外的做法,最后新基金法对第18条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放开基金从业人员进行投资的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理念二: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

  现在很多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并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资金的募集和运营,在基金法修改的时候,很多人都主张把公司和合伙企业直接纳入到法律范围内,这个问题困扰了起草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后发现基金法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着本质的冲突,所以直接纳入是做不到的。

  1、信托财产与企业主体。信托管理是信托产品,而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公司是从事经营的主体,一般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的资格,二者在主体上性质不同。

  2、募集与出资。《公司法》所谓的资本三原则,注册资本要在公司章程里进行明确的记载,你要增资的要履行验资手续,缴纳相应的费用,办理登记,在减资的时候要履行向债权人公告的程序,有可能甚至还要引起其他的费用。但是基金的募集也好,注资增资也好,如果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运作的话,成本就很高。

  3、他管与自管。《公司法》是自我管理的法人主体,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章对公司的股东结构、公司的设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基金只是一个信托,具体的管理公司都是由第三方来进行管理,如果按照公司设立了以后,然后全部委托给别人,按照《公司法》来说这是非法的。

  4、利润分配。公司的分配也是有着法定程序的,不是你想分就分的,而基金是为持有人利益来进行运作的,它的利润分配不应该受到这么多法规限制。

  从这四个方面来讲,如果以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基金,又要适用于基金法,又要适用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基本上是很难进行运作的,因为这两个法律之间是有矛盾的,所以最后在进行私募基金设立的时候,我们仍然是沿用公募基金契约基金的制度基础,在契约基金的制度基础之上一定程度考虑了私募基金发展的需要,借鉴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内在框架,一是在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二是可以设立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念三:为资产管理业树立标杆。

  现在有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市场准入不一样,监管条件也不一样,我们曾经试图把各类理财产品都统一纳入到基金法的调整过程当中,但是后来在这一点上要达成一致意见还是比较难的,所以最后我们做了一定的妥协,在第32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也就是说对非公开募集的基金来说,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现在的金融监管机关来进行规范,但是你从事的业务仍然要按照新基金法的规定执行。

  三、私募制度:八项规定

  规定一:募集对象是合格投资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规定二:非公开募集方式。

  规定三:基金合同中心原则。我们理解私募基金主要是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和非公开募集,其他涉及的问题都由基金合同来进行约定,这里面有11项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基金运作方方面面的问题。

  规定四: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向行业协会进行登记。

  规定五:基金的备案制度

  规定六:基金的托管制度

  规定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规定八:基金管理人的“非转公”。

  最后提三个观点,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一是为私募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实际上是开了一个正路,因为原来的私募基金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也发展,但是走的路可以说不是正路,现在法律给私募基金提供了依据,可以走正路了。二是私募证券、理财产品等“存量”可以依法规范。三是阳光私募并不直接纳入法律规范。刚才私募业界的同仁也讲对新基金法有很多期待,阳光私募和其他私募基金还不完全一样,阳光私募本来就是合法的信托计划,银监会进行监管,但从事的是证券投资,新基金法出来以后,如果阳光私募还是仍然按照现有的制度运作的话,法律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我们刚才讲了,新的私募基金政策出来以后,在税收责任、管理制度上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我相信会有很多阳光私募基金基于自己发展的需要,向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进行转型。

  最后用一句话解释一下我为什么用新基金法引领基金业的发展?因为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基金法作为十八大之后通过的第一项金融法律,也是基金业目前为止最新的一项法律,对基金业,包括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刚才有很多领导讲到今年可能会是阳光私募、基金业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我也在这里衷心祝愿阳光私募和所有私募基金业迎来一个光辉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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