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登记须两名持牌负责人 产品实行事后备案

2013年02月21日 02:43  上海证券报 微博

  产品实行事后备案

  ⊙记者 郭玉志

  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配套措施,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拟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较为适度,而且产品实行事后备案。根据《登记备案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实缴资本、管理规模、人员资格和诚信记录等四个方面满足适度条件,即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规模在1亿元以上,有两名持牌负责人以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等,协会给予登记,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参照执行。此外,该协会不设产品备案条件,对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其管理的产品在协会进行事后备案。

  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借鉴香港做法,引入了持牌负责人的概念,要求登记的管理人需要两名持牌负责人。持牌负责人资格由协会认定,需要满足管理公司日常运营事务、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行业工作经验、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具有良好诚信,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等四个条件。如果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主要由持牌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仅如此,基金业协会将加强后续自律管理作为登记备案工作重点,强调持续监管和客户资金安全保证。根据《登记备案规则》,基金业协会将进行持续的自律监管,包括公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资金募集账户需由银行监督,对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持续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实施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等。

  同时,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自律监管的同时,努力做好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开立账户,交流培训,统计分析,创新支持等。

  据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产品备案都通过网络系统实施,便于统计分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协会拟定了《登记备案规则》,此后协会将陆续制定私募基金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努力做好行业的自我管理,提高行业信誉,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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