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要么沉默 要么牺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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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 13:07 《中外管理》杂志 | |||||||||
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冲突,从来都没有像2004年上半年这样剑拔弩张。 程厚博、刘文波、魏杰、杜厚文、牛新化、俞伯伟、郭晓川、王斌……接连发生在乐山电力、伊利股份、新疆屯河等3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风波”,将这些熟悉或陌生的名字推向浪尖。他们不约而同地祭起了“独立”的大旗。
独立董事在行动 2月16日,乐山电力的独董程厚博、刘文波因为对公司频繁的担保行为与巨大的担保金额存有质疑,决定聘请中介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揭开了独董维权的大幕。“聘请中介机构进入公司实施审计”这项独董职权,还是第一次在内地资本市场落地。 之后不到两个月,新疆屯河的独董魏杰、杜厚文、牛新化“炮轰”公司在已经有超过3亿元逾期贷款的情况下,还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德隆旗下资产的“左手买右手”行为,继而愤然请辞。 6月,被誉为“中国第一独董”的俞伯伟更是在伊利股份卷入了一出被“强行罢免”的闹剧。 刚进入7月,华冠科技的独董高雅清就公司的三项议案提出了反对意见,直指问题隐患。 看来,2004年注定要成为独立董事的“维权年”,成为独董群体想要有所作为的第一年。 冲突与暴露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双方由于天然的有着利益出发点不同所导致的。”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董事之间的矛盾已浮出水面。 不可否认,独董们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叫板是害怕上市公司出现问题而连累自己,造成自己名誉的损失。“郑百文事件”后其独董陆家豪因失职而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就是前车之鉴。 还有人指责:独董们的辞职和反对,虽然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起了一定的抵制作用,但其行动着实有点姗姗来迟…… 几年来还从未有过独董能在捍卫“独立”的路上走得像今天这么远。 而独董和上市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情况下会把公司董事会内的真实情况全面地暴露在公众面前,暴露本身对于整个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而言显然是可贵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就是一种进步,代表着向上的趋势。 不做“花瓶”就要被迫辞职的选择,对独董而言或许就是一种宿命。有知情人士透露:虽然迫于各方压力,独董审计最终得以在乐山电力进行,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很大阻力,“真正的审计结果与公布的结果出入很大”。最终,轰轰烈烈的“乐电事件”,以程厚博和刘文波二独董的辞职而告终,而与程、刘二人在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公开审计结果立场一致的五位董事也在之前惨遭罢免。作为用“聘请审计机构”向上市公司发难的开先河者,程厚博、刘文波和俞伯伟等终以失败收场,无疑是与中国证券市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资料也表明:在此之前,资本市场曾有ST北科、中农资源等15家独董直言对所在上市公司质疑,有10家或辞职或被解聘。这明显与《指导意见》权威文件的相关规定:“独董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精神相悖。 三年“花瓶”治理? 事实上,不管是存在争议的魏杰,还是抗争后黯然离去的俞伯伟、程厚博和刘文波,背后的真实都是迷雾阵中的企业治理结构。 一项对美国及13个亚洲国家和地区所做的“公司治理品质评比”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内地排名倒数第二!中国资本市场多年曾存在的“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造假”等顽疾,无一不显示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严重问题。 近年,中国证监会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才推出“独立董事制度”,并曾被誉为“一剂良药”。其设想是凭借独立董事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知识优势,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正面影响,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改变普遍存在的因“一股独大”进而“一股独霸”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等治理失效问题,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01年8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看上去很美”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中国起步。本刊也曾及时作过封面报道与分析。 据记者了解,截至2003年6月,在沪深证交所1250家上市公司中,有1244家上市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达到3839名,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名以上。而在此期间,证监会举办了30多次独董增设班,培训了8000多名独董。 在独立董事三年多“扎根”普及的过程中,人们不愿看到的怪现象屡见不鲜:对公司或一无所知,或叫板失败,或索性辞职…… “作为与不作为,正确作为与错误作为,都要承担风险。不能谋其政,又何必在其位?”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在其辞职书中的话,真切地描述了独立董事们眼下的生存状态。 据统计: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立董事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相当多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显然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制衡董事会的作用。相对应的数据是: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立董事基本没用。 作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最早的倡导者之一,魏杰也不无遗憾地表示:“在实践中,我感到这种改革并不很成功。”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评价倒是一分为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比没有好。” 那么出路何在? 出路一:“职业”独董? 经历了风波的魏杰认为:“不成功的原因,并不在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我们在借鉴中没有将它中国化,没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调整。”经济学家钟朋荣等专家也认为“中国化”是症结所在。 魏杰认为:独立董事有社会兼职,在美国是可以的,因为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当分散,任何股权都可以随意流动,投资者用“手投”和用“脚踢”的功能极为完善,再加上美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很完善,因而兼职的独立董事可以完成自身的职责。但在我国现时情况下,独立董事需要走职业化道路,即专门从事独立董事这种职业。 出路二:“土著”独董? “独董不仅应该职业化,而且应该本地化。”事实证明,由于交通、时间等客观条件的制约,独董不参加董事会会议等现象在业内非常普遍,也导致“某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议”的字样频频见诸于上市公司的公告。而且身处异地,也难以较好把握企业的有关情况,难以适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 所以钟朋荣一直主张多发展区域性的股票市场,以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数量相对集中,分布也相对集中。 出路三:“法治”独董? 一直以来,独立董事并没有法律上的名分,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董事做独立与非独立的区分。“独立董事的形成、权益、任免职等,都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界定,使独立董事有法可依。”魏杰说。 这样,“像我这样因质疑公司而遭致罢免时,就能没有什么障碍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了,可能也就不会再轻易出现‘一冲突就牺牲’的事情了。”俞伯伟感叹道。 据悉,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在7月份形成,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已被加入修改草案之中。修改草案还将独董的两项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是可以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就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二是可以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而中国证监会也正对现行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在未来将成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负责对独立董事自律管理,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另外,独立董事的辞职也有了新说法:“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应该批露有关情况。” 对此,有专家认为:如果法律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利分工”、“独立董事运作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利润分配以及其它的制度环境”等问题,独立董事还是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专家认为:“独董的成败,更关键在于国内企业制度的真正转变。”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之一,很多复杂多变的因素都对企业表现与行为起作用,我们不能指望靠一项制度就可以解决所有的公司治理问题,“一下子在独立董事身上寄予过多的希望,赋予他们过多的职责”,那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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