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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小额贷款公司 央行官员提普惠金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5:5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这个体系主要目的是将贫困人口为对象的小额信贷纳入整个金融系统中来,广大农村地区应该享受金融服务,这个金融服务概念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储蓄、汇兑和支付结算方面的服务,中国政府将在这方面投入巨资来发展农村金融的基础设施。”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小额信贷试点专题工作小组副组长焦瑾璞在日前举行的“小额信贷论坛”上发
表演讲时,提出了应建立一种“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

  焦瑾璞表示,央行规定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

存款利率的4倍,这个规定主要考虑中国的法律,如果超过4倍,就是高利贷。目前一年期法定存款利率是5.8%,如果是4倍的话,那就是23%左右。

  焦瑾璞同时表示,根据调查,如果利率能达到23%,就基本能涵盖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进而可以盈利。如山西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最低是13%,最高是23%,平均大约是18%到19%;而央行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民间利率就是16%到18%,这就基本满足了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自由化的需要。

  对于后续融资的问题,焦瑾璞说,规定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储蓄,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乱集资,这也包括了300家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有这个规定,主要因为现在尚处于小额贷款的初期,一定要做到积极稳妥,“至于以后能不能允许储蓄业务,主要看发展情况,如果以后有可持续的稳定发展,未来也许可以拓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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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国际组织和国内公益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机构。这类机构历史较长,强调的是扶贫的社会目标,管理比较严格,极少部分机构已经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成为中国小额信贷的典范。缺点是规模很小,没有合法信贷经营权,没有持续的资金来源,也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大约有80%的机构不能持续。

  第二类是政府包括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比如全国妇联、中华总工会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这些项目有明确的社会发展目标,但管理比较粗放,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规模也受到限制。

  第三类是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包括农村信用社,贷款类型是小额信用贷款和两户联保贷款,还有城市

商业银行和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特点是规模庞大,从资金量来看是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但是缺少有效的瞄准贫困人口的机制,业务则主要靠政府提供补贴或担保推动业务,没有形成自觉的信贷业务,虽然在服务的广度上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在扶贫的深度和财务的自负盈亏能力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第四类则是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他们不是银行,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托民间资金,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不吸收存款,不跨区经营,股东最多不超过5个,贷款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要求其财务必须是可持续发展的,也就是要有其固有的盈利模式,比如利率差等。(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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