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的经济损失有多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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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3:39 北京现代商报 | |||||||||
上星期,在一个理财论坛中,有网友大骂保险公司良心不好,因为退保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 两年前,这位网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5万元的一份保险,5年后返还本金和部分收益
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保险公司人士,保险公司人士认为,购买保险不同于银行储蓄,中途退保的确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投保人不要轻易退保。最简单的一种说法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你买了两年的保险,同时,我给你提供了两年的意外险保障啊。你要退保,最起码要扣除这两年的保费啊,怎么可能返还你所有的保费? 如果详细一点说,我们要引进“现金价值”这个概念。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往往要小于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会看到一张现金价值的表格。可能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注意到这张表格,因此,形成保险公司耍赖的印象。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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