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行“挪用”客户贷款案。法院判决被告车行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车贷本金52.0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2003年4月16日,北京银行航天支行与敬女士、恒通天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敬女士向航天支行贷款82.6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奔驰S320轿车,贷款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起
至2008年4月16日止,每月等额还款15595.97元,敬女士授权航天支行将所贷款项直接划入恒通天顺公司在航天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合同签订后,航天支行如约发放了82万元贷款,但恒通天顺公司收到贷款后,并未将贷款交付敬女士用于购车,而是将贷款作为恒通天顺公司经营之用,并从2003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20日止每月以敬女士的名义向航天支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该情况恒通天顺公司并未告知航天支行及敬女士,所以航天支行和敬女士对恒通天顺公司中途“截留”了客户的车贷款一直都蒙在鼓里。2005年5月20日以后,恒通天顺公司就再未向航天支行偿还过贷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20733.4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未偿还。航天支行把敬女士和恒通天顺公司告到了法院。(编辑:王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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