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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公示电子支付收费及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09:44 深圳商报

  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广征民意

  银行要公示电子支付收费及风险

  【本报北京6月9日电】(深圳商报驻北京记者 宋华) 今天,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要为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担心的人们送上一把安全锁。

  办理电子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 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据介绍,2003年年底,我国电子银行的交易量为20万亿,是2002年的1倍。2004年年底,超过40万亿。指引分为6部分共52条。对电子支付交易过程中涉及各方的权利、责任、具体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指引规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收费标准;电子支付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警示性信息;争议及差错处理办法等。银行对客户资料保密,不得随意将客户账户变为电子支付账户。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业务类型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安全认证方式。

  该指引对交易金额做出了限制,规定银行提供网上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与个人客户之间的支付,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银行应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等信息。

  明晰银行与客户的责任

  该指引对差错和责任也做了严格规定。银行和转发人以下情况必须赔偿:客户按规定已变更或撤销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如银行已确认该账户被变更或撤销后,仍发生电子支付交易并造成资金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和转发人不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应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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