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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利剑指向银行个人理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13:3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唐铮)监管“利剑”终于指向了一向薄弱的个人理财业务。昨天,银监会起草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理财业务是近两年发展最迅猛的金融业务,但在其快速演进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少数银行盲目提供保底承诺,变相高息揽储,不但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
亦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两个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专门针对目前市场上个人理财业务中突出的三个问题做出了规范。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对于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希望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

  客户亲笔抄录风险协议

  据统计,监管部门今年前两个月受理的客户投诉大部分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纠纷,其中对风险提示条款不明确的意见成为焦点。各行在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前虽然都进行了风险提示,但以“本金绝对保证,收益可观”为口号,强调低风险和高收益,未就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客户做充分提示,易引起纠纷。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客户投资顾问建议重新评估,所有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定的材料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要求客户在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之前必须要亲笔抄录《风险协议》后签名。

  严禁商业银行变相拉储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应当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由客户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风险,但随着银行间的竞争升级,理财业务逐渐嬗变为竞争工具,在宣传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不代扣利息税”,将理财产品演化成变相的储蓄品种等争抢客源的手段时有发生。理财风险也由此转嫁到做出高承诺的银行身上。

  为此,《征求意见稿》严禁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方式的变相拉储,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核算或者风险加权资本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经销人员须具六项资质

  目前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开办的理财产品都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在一些基层营业机构,理财产品的推广额度成为考核员工绩效的主要指标,造成不少员工利用各种“私人关系”大力展业,个人得利的同时也给银行埋下了道德风险。

  《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情况设下限制,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经销人员做出了多达六项的资质要求。并规定在对每类理财计划进行销售时,监督人员都应以客户的身份进行暗访调查,以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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