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信托公司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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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2:20 北京娱乐信报 | |||||||||
年报中有意见须单独列示或声明 信报讯(记者 甄世宇)银监会昨天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在年报中对董事、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所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必须单独列示或声明。
银监会这次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四项调整。 一是强化明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责任。年度报告摘要中要求首先进行重要提示,在报告的醒目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主管副总)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如董事、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须单独列示或声明。 二是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透明化。针对目前某些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不合理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模糊不清的现象,要求不仅要披露第一大股东的资料,而且还要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出资(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 三是对公司管理部分所披露的内容强调各公司应重点说明其个性化的内容,以便阅读。 四是要求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并突出年报披露内容的标准化、格式化及数量化。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财务指标银监会都具体列示了计算公式,从而减少了由于口径不一而导致的缺少可比性的弊端。 除对披露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调整完善外,银监会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和问责。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托投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银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