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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要赚阳光利润 除了严格自查还须清理整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0:55 中国经济时报

  苏培科

  信托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目前中国的一些信托机构和基金公司却常常“拿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将委托人利益和信托责任抛于脑后。对于这种漠视诚信、欺骗委托人和投资人的行为,中国信托业除了警惕、自查之外,还应该进行清理整顿,以免“一个老鼠害一锅汤”。

  近期,一份名为《金信信托停业敲响信托业风险的警钟》的《内参》文章,在中国信托业掀起了轩然大波。各大信托公司怨声载道,骂声连天。原因是这份《内参》面世后不久,各家信托公司突然接到监管层严格自查的通知,严词责令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不超过两天的时间里如实填报数十页纸的《风险清查调查表》。这一举动,搅得整个信托行业“鸡犬不宁”。

  2006年3月8日,全国

人大代表、西部信托法律顾问张燕在今年“两会”上提案《规范金融理财市场发展和谐信托产业》,建议从国情出发,改善监管。认为目前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过于严厉,束缚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手脚。

  3月9日、10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召集47家信托公司高管们,在北京举行“全国信托公司合规经营业务研讨会”, 探讨中国信托业自我救赎之路、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发展创新和工作通报。

  中国信托业的这场“整风”运动,却让整个行业“打喷嚏”,普遍反应不良。业内都认为是这一份《内参》引发的风波,这酷似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那么,中国信托业的这个“馒头”究竟是什么呢?

  据《证券时报》的消息报道称,《内参》一文提出,2004年所有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盈利多亏损少”,存在一定水分,可信度不高;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被逐渐边缘化,面临着退出市场的风险。主要原因是:一、信托与证券混淆,信托公司没有彻底贯彻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将资金过多地投资到证券市场;二、信托公司缺乏监管而形成内部人控制。金信信托公司就是被一人操控的实证。

  于是,《内参》建议要通过如下几个方面来应对信托业风险: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年报披露制度,在新的一年要全部披露年报;二是加强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内控制度指引》和《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指引条例》等规定;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管。还要进一步贯彻执行212号文件,尤其是要警惕一些信托公司用单一信托资金构建资金池,混用资金形成风险。

  针对《内参》内容,业内骂声连天,认为一个“坏孩子”不能代表一个行业,不能因为金信信托停业而影响大家的正常日子。对此,曾参与起草过《信托法》的著名业内专家王连洲也以《客观认识信托业的问题与现状》为题公开撰文称,“《内参》一文所言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排除它有以偏概全之嫌,而文章观点引发的影响,有可能会严重祸及整个信托业。有鉴于此,我认为信托行业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要传达出行业客观、真实而准确的信号,供给有关部门参阅。”。

  王连洲在该文中提出四点“澄清意见”:一、信托公司去年年报,有没有虚报和漏报,谁都难以保证没有,尤其是在当前诚信缺失的社会大环境下,确实应当予以警示。但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和其他一些资料,信托业同仁的共识,有理由相信多数信托公司年报的真实性。二、部分信托公司被逐渐边缘化问题,这种现象存在,及时提醒有关方面注意风险防范,无可厚非。但有资料说明,55家信托公司,问题比较大的仅有5家,相比其他金融机构,问题并不突出。三、将完善信托公司年报披露制度,要求所有信托公司全部披露年报,作为化解信托公司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也令人匪夷所思。有常识的人都会清楚,披露年报信息的必要性和意义,仅仅对监管部门和资产委托人或者信托投资人了解信托公司的整体素质和经营能力而言,而与化解信托公司面临的实际风险并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信托公司作为名副其实的地域性公司,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披露其年报,究竟有多大的针对性,在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方面究竟能有多大实际效用?四、“212号”文件有规范发展信托业务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信托公司应当认真的贯彻执行。但业内普遍反映,212号文件也有限制、束缚甚至打压信托公司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生图存的一面。

  对于这些澄清意见笔者不能完全苟同,笔者认为,《内参》一文所言的内容、所揭示的问题,非常严重,值得警惕。信托投资公司在重大案件之后遭遇行业普查无可厚非,反而有利于行业的规范长远发展。应该将这种监管和普查持续化、习惯化、制度化,而非“一阵分”,风声紧了来一次,风声松了“松管娃”(陕西方言,西安人最常用的口头禅,大概意思就是“睁只眼闭只眼”、不理不问)。

  同时,不能以“信托业同仁的共识”作为报表无虚假成分的依据;更不能以地域性特征和“与化解信托公司面临的实际风险并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为借口,来阻止信托公司对外公开报表。

  中国信托业局部问题不可不察,55家信托公司,问题比较大的就有5家,还有像金信信托这样关门停业的公司,怎么能说问题并不突出?难道等所有信托公司都像证券公司一样狼狈才算问题突出?

  金融行业倒一家“德隆”就已经地动山摇,再出几家后果就更加不堪设想。所以,信托业出一家金信信托就应该警醒了,信托业本来就是在经营一个“信用”,如果连行业内做得名声大的公司都在欺骗投资人、践踏信托责任、丧失诚信,委托人还敢相信这个行业吗?其他公司果真“干净”吗?

  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极为欠缺,法制环境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导致市场诚信时常缺失,金融问题此起彼伏。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投资氛围和信托责任下,完善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报表、加强公司治理、出台相应法规、引入第三方监管、建立防火墙……若可以起到真正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些建议合情合理,并无束缚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脚步,反而更加规范和净化了中国信托业环境。只会打击那些漠视委托人利益、违规运作、遮遮掩掩,打着“中国特色”旗号为非作歹的不良公司。而对于那些真正想规范经营,谋图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做大做强的公司来说,规范化的制度和国际化规则才是他们真正的期盼。

  所以信托业必须要进行改革,要公布财务报表,要建立行业“黑名单”。只有将信托公司的报表公开、透明的公布,才能让委托人清清楚楚地看到自己财产流向和操作流程,防止不透明的洗钱、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也可以明确鉴别信托公司的水平,把资金委托给诚信的公司。而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下,按照信托责任来赚取阳光利润。

  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信托业发展非常迅速,美国信托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主要是他们成长在一个法制环境健全,而且经历契约制、股份制的时间非常久,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社会诚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我国信托业自从1979年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恢复开办信托业务算起,至今才几十个年头,但这比股市更早,更应该反省壮大,但是中国的信托业恰恰相反,业务极度萎缩,“坏孩子”形象始终难以根除。于是,目前大多信托公司利用“固定收益”的委托理财手法吸纳委托者财产,普遍投资公路、政府大楼等固定项目,以获取垄断收益,以此勉强为生,还有一些在关起门来“拆东墙补西墙”、危机四伏,反而步子迈得过大的金信信托成了行业“先驱”。

  记得2001年、2002年券商的情形,当时券商委托理财窟窿早已浮现,一些公司将委托理财和亏损藏着、掖着,赌将来的股市上涨,而且当时一个比一个嘴硬,认为自己都能扛过去,业内人士也是意气风发的说“没问题”。结果几年之后,破产的破产、倒闭的倒闭,到目前为之谁也不敢说自己没问题,能活着都是不幸中的万幸。现在中国的信托业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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