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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应调整对信托公司不合理监管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9:46 证券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泽洪建议

  信托公司不合理监管收费应调整

  □ 本报记者 秦 炜

  目前,信托公司所交纳的监管费比照银行的监管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执行。主要分为两块:

  一是按资本金的万分之八收取机构监管费;

  二是按信托公司总资产(包括表内自有资产和表外信托资产)的万分之二再收取业务监管费。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泽洪建议信托公司不合理监管收费应调整。

  根据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佣金标准及经营现状,监管费存在重复收取和计收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影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束缚了信托公司某些业务的开展,阻碍了理财市场业务品种的开发。

  按资本金和总资产

  分别计收监管费是重复收费

  王泽洪说,在目前的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所以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由资本金构成的,信托公司总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也是资本金构成的,这一点与银行的资产构成情况有很大差别。

  在这种情况下,按资本金和总资产分两次收取监管费也就形成了监管费的重复收取问题,这对信托公司形成了较大的费用支出压力。

  现行业务监管费

  计收办法不科学、不公平

  王泽洪认为,目前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佣金不是按照信托资产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而是按照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市场风险程度与客户商定的。这种收取方式与银行业务按资产总额收取利息是有本质区别的。有许多低风险的信托业务资产总额很大,但收费很低。如果按资产总额固定收取万分之二的业务监管费,将导致这些业务无法进行,甚至出现亏损,这在政策导向上使信托公司片面追求那些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其二,银行的表外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已经不再收取监管费用了。按现行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监管定位,信托业务也属于信托公司的表外业务,不构成信托公司的表内总资产,却要按信托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二收取监管费,是不公平的。

  其三,信托公司的佣金收入一般仅达到信托财产万分之十左右,代理业务所收到的佣金则更低。这与目前银行较高的存贷利差收入不可同日而语,而要按照银行的监管收费标准,按万分之二收取,额外降低了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

  再有,有的收费标准低的代理业务不仅本身收费标准低,并且佣金一次性收取,但管理期限却是数年,监管费却按年收取,这造成信托公司的此类业务收入所剩无几,甚至入不敷出。

  建议免收或按佣金收入

  比例计收信托业务监管费

  监管收费不科学带来的问题,不利于鼓励信托公司从事低风险的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有可能迫使一些信托公司不得不从事一些高风险的业务,在经营失策的情况下,可能给信托公司本身带来经营风险,并将此风险传递到社会。

  鉴于以上理由,建议取消对信托公司监管费用的重复收费,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收费办法。从扶持信托公司发展的角度,对信托财产免收业务监管费。或者按照信托业务佣金收入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进行收费,以保证中国信托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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