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统一监管遭遇不公平竞争 信托产品夹缝求生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5: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上海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 信托产品理财风光不再 2005年,国内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理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夜之间已然成为买方市场。除信托产品外,国内不少金融机构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委托理财或代客理财服务,比较典
银监会于2005年9月29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这标志着监管部门从默认银行开展信托理财业务到正式立法支持。据统计,2005年上半年共有17家银行新发了41个人民币理财产品。在首个人民币理财产品面世4个月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都在2005年2月先后首次推出了其人民币理财产品。光大银行2004年一年就发行了170亿元理财产品。目前,各家银行的主要精力放在外汇理财产品上,2005年上半年共有17家银行新发了65个外汇理财产品。 一度被管理层叫停的券商集合受托理财业务也于2004年重新启动,2004年2月1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正式生效。各类集合受托理财产品不断推出,截止2005年9月,已有8家创新试点券商发行了8只集合理财产品,如招商证券的“基金宝”;中信证券的“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证券的“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证券的“金理财”等等。 2005年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可谓百花齐放,而信托产品理财一支独秀不再。 理财机构缺少统一监管 在各类金融机构名目繁多的理财服务中,尽管形式不尽相同,运用的理财工具不一,但就缔约双方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实际均属信托方式。委托方一般是个人或机构,而受托方可以是信托公司、银行、券商或基金公司等。 根据《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则各种形式、各种机构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其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具体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金融工具的变化而变化。 尽管理财产品的本质都是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但是监管层并没有依据同一大法即《信托法》对所有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进行统一监管。 信托理财亟待凸显特色 商业银行和券商的理财产品在产品功能上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产品十分相似,具有很强的替代性,而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营销渠道优势显然是信托公司所不能比拟的。信托公司明显感受到了来自商业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强烈竞争,信托公司从独享委托理财业务变成了最受限制的委托理财经营者。 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允许银行保本、保收益,不限定发行合同数量,而且对理财计划的发行监管也比较宽松,可通过四通八达的网络进行异地发行。 可信托公司所受的限制更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销售宣传;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2004年底,银监会下文,将信托公司申请发行集合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由备案制变为事实上的审批制;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信托计划的异地销售和商业银行代销信托产品,银监会态度谨慎,上海银监局更是颁布文件予以明文限制。所以很多业内专家认为,信托公司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 虽然,信托产品具有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投资功能,并且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一般也略高于其他理财产品,但总体而言,与商业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如果推出同质性较强的产品,信托产品的市场地位明显偏弱。 因此,信托产品在现有政策环境短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的前提下,应在产品的特色和个性化设计上寻找突破口。在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领域、组合性、避险性,以及交易结构、收益结构、基金化要素、信用增级手段等方面,充分发挥信托手段灵活、工具多样、制度特殊等一系列特有优势,扬长避短,突出个性化设计和量体裁衣式服务的特色,打造产品品牌,在激烈竞争的理财产品市场上占得一席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