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十大原则规范机构信托业务混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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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4:54 证券时报 |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 竞争财产管理成金融业大趋势 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财产管理需求将日益增强。而个人的金融管理能力与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有专业的理财机构来管理个人庞大的金融资产。
从机构资金供给者来看,闲置资金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企业存款达8.94万亿元。同时2004年保险业可运用资产达1.1万亿元,社保基金也到达4300亿元。与此同时,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迫切需要资金的支持。中介机构的理财业务必然应运而生。 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纷纷加大对财产管理业务的开拓已成发展的需要。信托公司更是专门从事财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大量交叉。 综上所述,从资金供给到资金需求的管道,财产管理业务或者叫理财业务,不仅存在迫切的需要,而且几乎各类金融机构为了提升经营水平,必然都会去争夺理财业务。 理财市场处于无序状态 虽然各金融机构都已从事并相互大规模竞争理财业务,这些业务的运行机制、监管思路也大致相同,但仔细分析从事这些业务的法律依据、运行特征、监管要求却又并不完全一致。这些业务是不是都属于信托业务,一直存在争议,或者有些监管部门对存在的争议持回避态度。对此,笔者三年来一直呼吁要统一法规,统一游戏规则,防范金融风险,但目前仍处于无序的、混乱的竞争局面。 我国现存的《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五部法律中,法学界公认,《信托法》的内容具有前瞻性,是最为接近国际惯例,最为体现市场经济规则的一部法律。根据《信托法》定义,正确把握是不是信托行为,主要是看以下三个基本特征要素: 一是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三是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原则。就此三大特征看,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信托公司从事的理财业务,就其本质内容而不是就其部门规章内容看(有的规章本身无明确法律依据),都是信托行为。 但目前有的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不承认其从事的相关业务是信托行为。对此,《信托法》第4条指出:“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信托法》约束的是一切信托行为,并非仅对信托公司。 有些部门提出本部门从事的理财管理业务是依据的《合同法》,而不是《信托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对合同本质的高度概括。信托合同只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信托法》只是比《合同法》更加具体、详细地约束如果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所必须遵守的内容。 另外,我国目前各监管部门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在实质监管制度安排上,正在逐步地趋于、统一于《信托法》,典型、要害的内容,如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的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原则。各监管部门鉴于当前国情的考虑,都逐步采取了相同的监管措施,如不能承诺最低报酬、资金第三方托管要求、单一客户委托资金要求、客户人数限制要求等等。 十大监管原则规范市场 信托业务将是各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业务领域,为确保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必须纠正目前信托市场的无序、混乱状况,笔者就中国当前信托业监管提出以下一些粗浅的认识。 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不同于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管,不能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思路监管信托业务。必须通过中国实践寻找符合信托业特征的监管思路。 1、必须坚持受托资金分设账户、独立核算的原则。这是由信托财产的法律特点所决定的。 2、信托资金要托管于第三方,有效地控制风险,真正体现与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当前应该严格坚守不设最低收益保障的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承诺。尽管《信托法》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报酬,但并没有明确不允许承诺最低信托报酬。但鉴于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鉴于市场上已经产生的巨大风险教训,近一个时期仍然坚持信托不设最低收益保证承诺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4、严格关联交易限制原则。对关联交易还应关注风险集中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面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 5、谨慎投资理财原则。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允许其采取不同的投资原则。特别是对于公募性质的信托投资,应严格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要求分散投资。 6、坚持充分的信息披露原则。如果是公募型信托产品,必须要严格比照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信息。对于私募型信托产品,公开信息披露内容可适当减少,但对于投资者仍应保证有充分的知情权。 7、对集合理财型信托计划,要设最低投资额要求。在此,首先应区分公募型财产管理还是私募型财产管理。如果是公募型财产管理,允许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可不对其最低投资要求做出规定(交易技术要求的最低交易限制除外)。对于私募型财产管理,从保护弱小投资人利益出发,则需要对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做出要求,而且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分析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 8、允许跨地区经营业务的原则。对信托机构应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一视同仁开展财产管理业务,允许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展。那么对于经营同样性质财产管理业务的应一视同仁,但对监管者是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9、允许机构间业务代理的原则。在清楚界定代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的前提下,代理业务的风险很小,且可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与依赖度。目前银行、证券公司已广泛开展代理销售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因此应允许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销售产品。适当时候应允许成立专门的金融产品综合销售公司,销售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 10、高管人员和职业理财经理的资质考试。通过资质考试和淘汰机制来提升对信托公司信任与信托业“专业技能”。 对于目前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监管,可以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设置防火墙原则予以解决。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也可以另行投资设立财产管理公司,进行跨行业投资,专门从事理财业务。这本身也没有违反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因为这是自有资本投资业务的一种跨行业投资。跨行业投资设立的机构仍坚持分业经营,并受不同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要求。 (据金融网专栏整理,本报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