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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东高管将受约束 内部机构要求更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14:50 证券时报

  银监会就《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广泛征求意见信托公司股东和高管将带紧箍咒

  特约记者蒋群

  随着金信信托、北方信托相继爆出违规事件,信托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再次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日前一份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的草稿已经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征求意见。银监会严格规范信托公司治理意图彰显。

  强调股东及高管约束机制

  记者了解到,银监会此次出台《指引》目的,在于明确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指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完善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体制,以及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薪酬体系,防止公司出现操作风险。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指引》特别强调对股东及高管的约束机制。

  银监会要求对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信托公司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不得挪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信托公司股东不得存在持股3年转让股份及其他行为。

  而对于信托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要求也非常严格。首先,高管人员必须符合银监会制订的任职资格。其次,高管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投资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业务审批及操作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高级管理层应当为每一项信托业务设置专门的信托经理,明确其自由裁量权的授权范围,直接对该项信托业务负责,并保证该信托经理承担的业务与其精力、能力和身体、家庭状况相适应。

  内部机构要求更完善

  此外,指引要求高级管理层内部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和合规检查,归公司各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规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营与治理中暴露和存在的问题。

  该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之所以对信托公司高层和股东作出严格要求,就是为了让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在管理固有财产、信托财产时,在管理上和制度上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障人员、信息、会计账户之间保持相对独立,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员工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银监会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中立的道德热线或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内部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处理和纠错。

  实际上,对于公司治理问题,银监会一直就在不断强调。

  2005年5月开始,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信托业重新登记之后的第二次全国范围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重点在于关联交易和挪用信托财产。

  而在《全国信托业首届峰会论坛》上,刘鸿儒建议要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首先应在改善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增强我国信托业声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尽快引入国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年金信托、资产

证券化信托等大众化信托业务,实现我国信托业发展与经济金融体系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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