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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关注中华信托万里行 期待大信托时代的来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4:3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炜

  10月27日-10月28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中华信托万里行——中西部之行”信托论坛在重庆市举行。来自国内二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的高层和一批研究学者参加了研讨,重庆市代市长黄奇帆到会并作了讲话。

  与会者集中研究分析了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探索出路。信托业的发展问题再度引人关注。

  信托在西方

  信托是被西方主要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接受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西方运用领域十分广泛,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和发展,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社会公益等领域发挥了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四大金融支柱,国际金融中心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香港地区,都同时又是信托业主要发达地区。

  信托在国内

  信托在国内常常被误解为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改革开放初期为满足地方政府一些项目投资使用资金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先天不足和政策界限不明,尤其经过几次整顿后,信托公司的主业被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瓜分蚕食而日渐式微,在抱怨、宣泄过后,信托投资机构也在进行理性思考。人们也越来越清楚,信托作为一种理财的方式,可以被广泛运用,不是哪类机构的专利,大信托的概念日渐成为各类金融服务业界共识。

  目前国内带有信托概念的金融业务,除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外,有证券公司的集合委托理财、基金业务、

企业年金、社保基金、
公积金
、银行多方委托理财等。 同时国有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管理国有资产,甚至浙江温州个人炒房团,都是在运用信托原理和信托关系。

  信托制度亟待完善

  随着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信托制度也亟待完善,我国虽然在2001年制定颁布了信托法,但仍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

  上海远景律师事务所张远景说,90年代我们引进了香港房产预售制度,但只引进了房产预售而没引进监管。香港的房产预售是发展商购地,银行抵押贷款给房产商,但贷款不是划给房产开发商,而是交由律师楼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支存工程款,这样开发商不能转移资金,还有拖欠民工工资,还有烂尾楼吗?同样,我们引进了信托制度,不能只片面的制订信托法,有些信托业务做的不好,不能说信托不好,而是我们制度缺乏完善。信托法颁布四年来,由于缺乏配套法规,无法构建成完整的信托制度,使信托法也无法得到实施。信托公司在一法两规中亦无法有效运行,其根源在于配套不完善。

  张远景认为,信托制度应包括:信托法、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监管、公司法以及其他各个专门法规一起构筑成一个完整的并不断完善的制度,特别是受托人法,使受托人除受其它法律调整外,仍受受托人法的监督管理,提高受托人的刑事成本。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与委托最本质的区别是所有权的转移,如何确定信托,并办理登记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同时按现行流转税制,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经营所得需纳税,将信托受益转给受益人,受益人仍需纳税,这就造成重复纳税。信托财产的转移是名义上的财产转移,不是交易。交易的法定要件是支付对价而信托财产转移不用受托人支付对价,故不能按交易纳税。因此解决信托登记、建立信托税制、制定受托人法、防止信托犯罪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是保证信托制度完善、信托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

  信托的未来不是梦

  信托是财产管理制度,而不是信托公司的制度,随着大信托时代的到来,信托公司传统信托业务受到冲击,失去了原有的定位,业务将进一步萎缩,例如,资金信托计划面临行政监管当局不愿承担政治风险成本,以及发行成本高、周期长、规模小、缺乏竞争优势等。

  信托公司将向何处去?张远景认为,信托公司不可能垄断信托领域,在新形势下,实行业务重组显得尤为必要。纵观国际信托发展史,60年代,日本政府给信托公司业务重新定位,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吸收中长期存款,用于产业投资,发挥信托具有的产业投资功能。90年代末,美国、加拿大金融改分业为混业经营,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与银行合并成为商业银行的信托银行,业务以资产管理为核心。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是混业经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混业时代将逐步形成,在非政策性调整情况下,信托公司应以资产管理为核心,发挥信托管理人才优势,扩大优势,提高效益并防止人才流失。

  最近,中国

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正在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该法明确确定可以信托方式管理保险资金,这些办法的相继正式出台,预示中国大信托时代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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