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须合六条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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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1:19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 唐福勇 12月22日北京报道 银监会近日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这两个通知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通知中的六大具体规定使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开始步入正轨。
2002年7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以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加以集中管理、运用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迅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但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暂行办法》没有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涉及的异地推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做法相差悬殊,风险揭示的详略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风险的了解,造成信托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使广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知以何种方式保护。 在此次银监会下发的两个通知中,记者看到,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的资格确认、推介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等环节做出了六大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监管机制,明确要求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采取事前5日报告、发行后5日正式报告制度;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引入了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展业的资格确认制度,并就异地业务涉及的监管协调机制做出了明确安排; 二是确立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资格和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文件; 三是确立了托管机制,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并且规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四是对关联交易予以限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 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务,不得代签信托合同; 六是提出了“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明确了有关通知内容只是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或经委托人同意,适当减少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披露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