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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要辞职机长赔800万 称跳槽是国有资产流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2:48 每日经济新闻

  全国国有航空公司面临几十起飞行员跳槽纠纷

  李卉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从成都双流县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合并审理了国航西南分公司机长李建国辞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纠纷案,国航对李建国提出的赔偿数额高达804万元。该
航空公司另有两名飞行员,也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了类似诉讼。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内已先后出现数十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

  据成都双流县法院介绍,李建国于1996年11月与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整体并入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年后,李建国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其西南分公司则认为,只有在李建国按照原合同给付相关赔偿金后,才能为其办理手续。

  双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各自以对方为被告,先后向双流县法院起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要求李建国赔偿公司费用共计800余万元;李建国则要求公司立即与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返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并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国航西南分公司宣传部孙部长表示,公司对李建国所提出的各种补偿都是“理直气壮的”。他指出,如起诉书所言,这笔高额赔偿的构成一共有五大部分,其中最大的三块分别是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以及培训费478300元。孙部长表示,当初李建国与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附件《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关于各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暂行办法》很清楚地约定了各项赔偿细则。除以上三项外,国航还对李建国提出了赔偿服装费17725.5元和住房补偿费30142.4元的诉讼请求。

  李建国的代理律师朱学军则提出,公司以规章制度的名义在原劳动合同附件中设置了高额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和赔偿条款。李建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被告知而且无法得知具体规定;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乘以合同未满月数,非常不合理;违约金条款限制了飞行员自主择业的权利,违反劳动法,是极不平等的,应属无效条款。

  国航西南分公司孙部长对此反驳道,李建国作为一个空军转业人员,在自己进入民航公司这样重大的选择时,不可能不知道合同条款就签字。他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民营航空公司应运而生,飞行员跳槽也属正常现象。但国有航空公司在此前为培养飞行员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这笔单总要有人来埋吧”。飞行员是国有航空公司的财富,飞行员不支付赔偿金就跳槽,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孙部长指出,全国国有航空公司面临着几十个飞行员的跳槽纠纷,目前需要一个规则来规范类似的现象。而据朱学军透露,全国大约有40多个跳槽的飞行员都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局面,这对于个人、公司以及国家都是不小的损失。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而该航空公司另外两名飞行员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类似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每日经济新闻》将继续追踪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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