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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徘徊的逝者安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 17:2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薛惟中 武汉报道

  心脏停止跳动可以求助于起搏器,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机维持,现代医学条件使“有心跳的死亡”成为可能,生死之间的临界点变得模糊起来。

  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
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与中国几千年来以心跳停止为死亡的“心死”标准在认识上相距甚远,在伦理上还无法让许多人接受,在法律上则游离于真空地带。

  2003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和剑桥大学跨国医学博士陈忠华带领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完成了我国首例标准脑死亡判定及停止治疗。在同济医院宣布我国首例脑死亡判定病例后,有律师指出“同济医院仅仅依据‘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就用‘脑死亡’标准判定患者正式死亡,显然在法律上是不能立足的”。“至于医院强调的在家属同意下也不能成为该院逃脱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只能说是为避免今后的民事纠纷扫清了障碍,并不能成为今后免除刑事处罚的依据。”

  有法律人士指出,脑死亡涉及伦理、法律、医学等各方面学科知识,医院绝对不能单方面行使“生死权”——“在相关法律未出台之前,谁操之过急,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和亵渎,难逃草菅人命之嫌。”而一些法学专家则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

  在中国,对于我们自身的生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立法规定,对于自身生死判断的依据只是千百年来的医疗实践和常识性认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

  访谈

  问:为什么说脑死亡=死亡?

  答:心脏的顽固自律性、骤停后可反复复苏性、功能的可人工替代性和损坏后可多次置换性这四大特点,使心脏彻底失去了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的权威性。

  而脑的统领性、损坏后的不可恢复性、全脑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及脑、头不可置换性这四大特点,决定了“脑死亡=死亡”。

  问:脑死亡是“物质不灭、灵魂已死”吗?

  答:灵魂属于宗教和哲学领域探讨的范畴,我们是科学家,不讨论这个问题。脑死亡后,呼吸机维持下的残余生命体征并不能代表整体生命的存在。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国际上脑死亡判定标准就已经相当明确。截至2002年底,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相继承认脑死亡标准,其中美国、日本等13个国家已正式立法。由于中国脑死亡没有立法,在中国医生不能宣布脑死亡为死亡。

  问:目前,中国实施脑死亡最大的障碍是人们在认识和伦理上无法接受吗?

  答:恰恰相反,现在都是患者家属主动找我们要求做脑死亡鉴定。最大的阻力反而来自于医疗机构的惰性。昨天我接到一位外地患者家属的电话,要求我们派专家去做脑死亡鉴定,但对方医院却以脑死亡没有立法为由,不愿意向我们发出邀请,这样我们脑死亡协作组就无法参与跨院会诊。

  问:国外医疗机构如何进行脑死亡判定?

  答:国外医院对脑功能的监测判定是每天必做的医疗常规,用以评估医疗方案的可行性、有效性、病情是否好转等。而我们的ICU(重症监护病房)历来只重视心、肺、肝、肾功能的监护和维持,惟独没有最关键的脑功能持续监测。不是因为没有仪器设备,而是没有概念。

  这是典型的以心-肺为中心的传统医疗模式,在急救医学突飞猛进的今天,必须逐步改变这一过时模式。

  更重要的一些日常健康模式、安全保护模式的概念性改变还包括:骑自行车、摩托车、安全作业要带头盔;头部死刑相对人道;杀人、谋杀,伤害头部要重判;脑功能护理、治疗常规要严格制度化,这是脑科学的终极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死亡的判定问题。

  问:从古至今,关于死亡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立法,为什么现在需要为脑死亡立法?

  答:在千百年来的医疗实践中,人类死亡一直沿用不可逆的心跳停止来判断。这种医疗实践既不是法律,也不代表法律,而仅仅只是一种医疗常规和社会的认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对过时的医疗常规应及时加以废除和改革;对关系到每个人生与死的界定标准,应及时参照现代科学观点予以立法界定;否则势必造成医疗秩序的混乱和国民经济的损失、并且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比如,因“重伤”而出现“脑死亡”算“重伤致死”还是“杀人未遂”?犯罪分子被缉捕的过程当中被打伤了,处于脑死亡状态,要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刑事案件在法律判决上所面临的公正性问题以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及索赔的公平性等问题,亟盼有“法”可依。

  医疗原则上的模棱两可,似活非活,似死非死,无从抢救,无法停止;医生恐惧,害怕医疗纠纷;呼吸机、ICU特护人员、急救药品等稀有医疗资源占有中的公平性问题;在上呼吸机问题上,公费医疗中“过分”占有和自费病人中的提早“放弃”问题等等,也亟待有“法”可“医”。

  问:我国离脑死亡立法还有多远?据我所知,仅仅是脑死亡的医学标准在国内某权威医学杂志刊登都会遇到很大阻力。

  答:从心死亡标准到脑死亡标准的逐步过渡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和医学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代初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2000年4月,卫生部正式启动脑死亡法规的制度规划,几年来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在武汉、杭州、长沙、北京等地就脑死亡判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条例进行起草和修订。其中对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制定尤其慎之又慎,严而又严,力求做到宁缺毋滥。

  2003年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公布的《中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医疗行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前我们只呼吁给予脑死亡研究提供一个“无罪化”的宽松环境,而从“无罪化”到“合法化”可能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卫生部正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我们也积累了一批案例,这些都将为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问:在目前的法律真空状态下,您不担心现在所做的工作会引起纠纷吗?有人认为,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合理。您怎么看?

  答:严格地说,我在医院试行“脑死亡”标准既没有法律支撑,也没有法律禁止,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与其就孰是孰非争论不休,还不如探究一下如何尽快把这个真空或空白填补上。没有哪一家医院或医生敢故意以身试法,或敢于违反医疗常规。我这样做是为新的法规和条例早日出台做一些必要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况且在行动上也完全公开,愿意和随时准备接受审查。

  问:您既是脑死亡研究的专家,也是国内器官移植方面的权威,您呼吁脑死亡立法是为了器官移植的需要吗?

  答:尽管脑死亡问题由器官移植专家提出,而且器官移植专家也被公认为是呼声最高的群体,但毫无疑问,在脑死亡立法和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社会意义上,器官移植应该排在最后一位。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进步性依然存在;反之,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人并不一定要捐献器官。

  在我们目前诊断的40多个脑死亡案例中,只有2例捐献器官并移植成功,而且在每一个单独的案例中,我在脑死亡判定专家和器官移植专家这两种身份中只能选一个,不能同时扮演两个角色,这是必须严格区分开的。

  问:脑死亡立法的意义在于给生命以死的尊严或者节约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吗?

  答:大脑都死了,人还会痛苦吗?“让他有尊严地死去”听起来美妙,其实不科学;患者已死,不能说有尊严地死去,而是“尽早让死者入土为安”。

  脑死亡后的医疗浪费成本也没有外界传言的那么惊人,一个脑死亡患者每天的花费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从“脑死”到“心死”,用呼吸机维持的时间一般在10天到20天左右。这个成本可以算出来。真正浪费的,是有限的医疗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呼吸机拥有量很低的国家之一,这么大一个同济医院,也不过有十几台呼吸机。

  节省医疗资源虽然不是脑死亡立法的主要理由,也不是脑死亡立法的急切动机,但其后效显而易见。

  所以,脑死亡管理条例和立法,与医疗资源无关,与器官移植无关,它只与公平、公正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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