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8日 11:45 《钱生钱》 

  P2P作为一个舶来品,自引入国内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P2P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并未完全复制国外的模式,而是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从运营模式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点对点”模式,即纯平台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即多对多模式。

  第一种点对点模式非常好理解,也就是个人对个人,平台只作为一个中介,来进行撮合交易。在这种模式中,其基本的法律主体包括三个:投资人、借款人、网贷平台。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网贷平台为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建立提供居间服务,其基本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中介。这是最传统的P2P模式,也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的模式,这种模式又被称作纯平台模式。

  当然本文重点不是讲点对点模式,而是多对多模式,行业内俗称债权转让。在这个模式中,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融资客户(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专业放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后,网贷平台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进行拆分,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债权受让人)。这里的专业放款人一般情况下是网贷平台的老总、高管或者合作方。在这个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有四个:投资人、专业放款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其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专业放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网贷平台为相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中介。

  债权转让模式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解决了“点对点”模式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并且专业放款人的介入使得业务可以批量化生产。但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在运用该模式过程中,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把“杠杆”做出来。就是由于其中这些“好处”,导致P2P平台对此等模式乐此不疲,但中间的法律空隙却被搁置一边。

  在债权转让模式下,专业放款人这个角色往往是平台的老总或高管,与平台都有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是直接将钱借给了借款人,而是购买的专业放款人的债权,基于专业放款人和平台方的关联关系,平台方很难避嫌。也就是说,投资人往往只知道我购买的哪家平台的产品,而不知道产品背后的债权关系。这就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的土壤,平台与专业放款人的这种关联关系也为自融和庞氏骗局提供了运作的环境。

  我们所熟知的P2P平台跑路问题,大多与债权转让模式有关。比如前一阵闹得风生水起的e租宝事件,就是e租宝平台哄骗投资者来购买其平台的理财产品,但产品背后并没有相应的债权,说白了就是e租宝虚构背后债权项目,也就是传说中的“借新债还旧债”,从而在平台上玩起了庞氏骗局,最后只要有一天借新债的速度赶不上还旧债的速度,资金链就会迅速断裂,跑路就成为必然。而最近影响较为恶劣的中晋系事件也涉及虚构债权项目,最终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很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可见债权转让模式不是国家不鼓励,而是存在严重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风险实在太大。因此,结合最新的《网贷平台管理意见稿》的精神以及债权转让模式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硬伤,债权转让模式未来被叫停的可能性很大。

  叫停债权转让,点对点的效率太低;保留则风险无法规避。看来P2P行业新一轮洗牌不可避免。(文/运帷 图/网络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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