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8日 11:43 《钱生钱》 

  议会上演全武行,我们早已司空见惯。就连一向彬彬有礼的日本人,在议会上也难免拳脚相加。东南亚周边地区的议会好像总是无法像西方国家议会那样礼貌。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不能像西方人那样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保持一种克制和礼仪呢?

  诚然,议会上的斗殴很大程度上是一场议员的“集体作秀”,是为了“打架”而“打架”,表面的大动干戈,只不过是他们“工作”很卖力的幌子罢了。但是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能不打架还是不要打架吧,毕竟打架可不算一件体面事。

  而西方国家议会之所以少有打斗,自然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要知道议会一开始就是贵族之间的事情。这种鲜明的贵族色彩,使得议员之间即使有激烈的观点冲突,也只会双手插兜或者用嘘声来表达立场,从而避免发生激烈冲突。

  如果你就此以为,这就是西方议会高雅的理由,那我只能说你才疏学浅,因为真正能够维持秩序的除了人们道德上的自律以外,最关键的莫过于法律法规的制度性约束。

  说到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个国家比得上美国规矩多。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开会设定规则,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不过仔细想想倒也情有可原,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约定遵守的议事规则是事关重要的,也是其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简单来说,就是个开会的办法,它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它同时也是全球范围内组织治理与规则的蓝本。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比如,在美国的法庭上,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对话就意味着争吵,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具体来讲,议事规则从六个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先想怎么做,再决定做不做;只要有一个人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声音的目的;先解决当下最紧要的议题,避免“然后”之类的事情。对于辩论,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不跑题,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发言完整,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为保持与会者发言的自由性,领导最好最后表态。在做表决时,如果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使用无记名方式,如果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

  很多人说《罗伯特议事规则》太无趣,因为它太像工具书,所以如果你想读懂罗伯特议事规则,建议先读读《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这本书,遇到问题,像查阅工具书一样再去翻看《罗伯特议事规则》,相信你会更好地领悟议事规则的精髓。

  如果你也被各种无效的会议所折磨,不妨试试《罗伯特议事规则》,其中对许多细节的规定,或许能指点迷津。当然罗伯特议事规则,或许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至少给我们践行民主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让民主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文/紫月 图/网络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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