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30日 13:51 《理财周刊》 

  文 张晓莉 本刊记者/邢 力

  正所谓盛世兴收藏,如今中国经济欣欣向荣,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涉足艺术品收藏市场,希望能通过投资收藏品来获得理财收益,而由此衍生而出的相关产业也在蓬勃发展,但其中猫腻陷阱也不少。收藏爱好者王怡(化名)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展览公司先说收购再说拍卖

   2014年11月,王怡想要出售几件早些时候从国外淘到的藏品,便通过网络寻找拍卖机构。无意间浏览到上海某艺术品展览公司的网站,经与工作人员简单沟通后,王怡决定与展览公司当面商谈。

  12月初,王怡携其收藏的一只青花鱼藻纹大盘从湖北前往上海。据王怡称,当天接待他的公司工作人员小周看到藏品后便说,这件东西可能价值连城,如经鉴定证明是明朝洪武年间藏品,公司愿意以1.1亿元的价格收购。

  经工作人员这么一说,王怡顿时来了精神,于是他当即和展览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检测服务合同》,由展览公司寻找专业检测机构对藏品进行检测,为此其支付了检测费及服务费15万元。

  几天后,王怡收到公司发送的网址和序列号,登陆网页并输入序列号后,屏幕中显示一份“收藏品鉴定书”,据该“鉴定书”所载,检测结论为“与明洪武时期同类藏品有差异,为清早期藏品”,而载明的鉴定机构为“香港科技检测中心文物鉴定评估委员会”。

  由于此前展览公司曾表示过若检测结果显示藏品非洪武年间,可委托拍卖,于是王怡又和展览公司取得联系。展览公司称其合作方将于2015年1月在韩国举行一场拍卖会,届时可安排王怡的藏品参加拍卖。一心想要出售藏品的王怡便与展览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将经鉴定的青花鱼藻纹大盘与家中所藏另外三件藏品一同交给对方,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拍卖基础费22万元。

  拍卖不成起争议

  然而合同签订后,王怡却迟迟没有等到藏品参加拍卖的消息。另外,由于此前收取检测费用时展览公司仅出具了收据,王怡提出索要正规发票,但这一合理的要求也遭到展览公司拒绝,心中不禁产生怀疑。

  王怡于是查询了展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这一查可把他震惊了,原来这家公司是在2014年11月才刚刚成立的,且注册资金仅200万元。要知道,王怡委托拍卖的藏品中,仅青花鱼藻纹大盘的起拍价就达到800万元。

  出于对展览公司履约能力的怀疑,王怡多次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涉,并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当问及香港鉴定机构资质问题时,工作人员也没有给予正面回应。

  2014年12月底,王怡向展览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通知展览公司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要求返还35万元及4件藏品。展览公司几日后致函王怡,同意解除合同并归还藏品,但拒绝退款。因就退款事宜无法与展览公司协商一致,王怡无奈诉诸法院。

  

  法院起诉讨公道

  

  庭审中,王怡表示展览公司为了提高拍卖费用,将拍卖价格定得虚高,而为了使他相信,还虚构称要以高价收购藏品。此外,香港的鉴定机构也是展览公司虚构,公司并未将艺术品送往境外检测。因而王怡认为展览公司存在欺诈嫌疑,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其所支付的款项。

  而展览公司则认为,其并没有诱骗王怡的行为,只是王怡自己高估了藏品的价值。因王怡单方解除合同,故公司不同意退款。

  展览公司返还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怡委托展览公司对其藏品进行检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拍卖,展览公司理应依约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处理受托事务,现王怡对展览公司选择的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存疑,展览公司有义务提供该机构具有检测资质的证明。

  因展览公司所称的检测机构系中国香港机构,鉴定报告形成于香港,故展览公司提供的收藏品鉴定书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亦未提供该机构合法成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故认定展览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委托检测服务合同,王怡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检测费及服务费合法有据。至于返还金额,因王怡仅能提供展览公司收取检测费13万元的证据,故对其余2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王怡在签订合同不久后,因对展览公司履约能力存疑,询问委托事项即藏品拍卖的具体时间、拍卖公司及拍卖地点,但展览公司未予答复,于法有悖。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拍卖开始前,王怡向展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拍卖物品,故王怡之后致函展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系其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该解除行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已依法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本案查明事实可见,展览公司对于委托检测服务合同既已存在违约行为,在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中,又未能依法履行受托人的告知义务,亦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王怡要求解除合同是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无奈之举,非违约行为。且展览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项并产生相关费用,故现王怡主张返还拍卖基础费22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展览公司返还王先生共计35万元。

  理财金手指:玩收藏要谨慎

  随着社会的进步,老百姓收入的增长和文化修养的提升,艺术品收藏这个原本属于小众的高雅投资领域如今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当然,人们收藏的目的不尽相同,有潜心研究的,有把玩鉴赏的,有附庸风雅的,当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把收藏看成是一种投资生财的手段。

  可与此同时,国内艺术品鉴定和拍品市场也暗藏着各种潜规则。不但容易坑了许多不明就里的投资者,而且许多手中握有藏品的收藏爱好者本身也成了一些人眼中的肥肉。他们看准了收藏者并不了解自己藏品的真实价值到底有多高,却又很容易被煽动起贪心的弱点,假意为收藏者提供高价拍卖服务,但实际上鲜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所谓的“珍品”,最后导致藏品无法成交,而满怀期待的收藏者则一次次支付了昂贵的鉴定费、拍卖费或服务费,最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不管怎么说,与股票、基金、房地产等主流投资品相比,收藏品投资本身就是一个高门槛的投资品种,而拍卖会上的收藏品“水位”则更深,投资者一不小心就会“呛到”,建议收藏爱好者一定要小心参与,认准对方资质再决定是否支付费用,进行委托拍卖。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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