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8日 15:12 《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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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赵予

  众筹已经是个筐。微商、P2P、卖原始股的都敢说自己在做众筹,而一出乱子,就变成了预付卡骗局、庞氏骗局、P2P非法吸收存款、原始股骗局,转头又统统都拉众筹垫背,最后变成众筹被扣非法集资的帽子。

  如果有什么事业承受着溢美之词与污名双重待遇,众筹肯定首当其冲。

  众筹已经是个筐。微商、P2P、卖原始股的都敢说自己在做众筹,而一出乱子,就变成了预付卡骗局、庞氏骗局、P2P非法吸收存款、原始股骗局,转头又统统都拉众筹垫背,最后变成众筹被扣非法集资的帽子。

  非法集资找到了新的替罪羊

  经营失败的众筹项目,没有实现投资人预期的回报,被指非法集资。

  打着股权众筹的幌子,公开兜售所谓上市公司原始股的诈骗行为,被揭穿后,明明是原始股骗局,却总让人容易把股权众筹跟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

  还有传销等用庞氏骗局来实现非法集资,也变成众筹之过,甚至有人还将众筹称作是诱惑力更大的传销。例如水果营行就被指披“众筹”外衣传销式经营:在一年时间里,从一家门店扩张到20多个城市300多家门店。

  本是互联网金融同根生,P2P也要狠狠坑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开展众筹的名义,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众筹项目等,先归集资金,设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项目破产或者平台跑路,又是众筹背黑锅。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区别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而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快速地聚集投资者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并将资金用于该项目的融资模式,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其中,股权众筹还有非公开、特定对象、投资者200人的人数上限的规定。

  区别其实很明显。

  为什么总被混为一谈

  最可怕的事实隐藏在背后:开始时,各种集资都“众筹”得欢天喜地,而最终投资人的钱以各种方式拿不回来,之前的筹资行为就被指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到底哪里出了错呢?

  问题之一在于,筹资阶段谁都不会说自己在参与非法集资。

  融资一方自是不用说,总是用最有吸引力的方式来吸收资金,众筹肯定是最热门最吸引人的概念。而投资者在参与活动时,受到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的诱惑,自愿掏钱参与“众筹”,关心更多的是本金安全和收益保障,只要能兑现收益承诺,基本不关心到底钱是否被挪作他用。而只有事后钱被卷跑了,或者融资方没有兑现当初承诺时,才会觉得自己上了“众筹”名义集资的当。

  至于事后变成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那是法律的认定。投资人争先恐后掏钱的时候可不会纠结这是众筹还是非法集资。

  第二个问题在于,不是你说你在做众筹你就是在做众筹!

  众筹是有门槛的。即使不说众筹是筹人筹智筹资源,单说筹钱的方式仍异于一般集资行为:众筹的项目方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个人,通过自己具体的产品、股权、收益权、项目等借助第三方众筹平台来融资。通常这些平台都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成立的第三方众筹平台,具有融资资格。

  做不到这些,融资人自己说自己在做众筹就真的是在众筹了?谴责融资方没道德或者对众筹认知偏差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症结在第三个问题。

  核心问题,股权众筹等集资是现实操作行为,何以采用认定非法集资这种是事后追惩的思路?

  且不说非法集资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光是事后追惩的思路就已经与注册制等金融改革创新的方向大相径庭。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是在项目发起、宣传路演、筹资打款、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都有迹可循的活动。虽然目前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还不甚完善,但平台资质、合格投资者认证、信息传播方式、企业注册、回报模式等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运作方式,那些被扣上的非法集资帽子的活动,但凡在融资阶段、融资后的资金使用阶段、分红阶段任何一个阶段在上述方面受到监督,就不至于要到钱没了,才套上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来做实非法集资的罪名。

  如果思路总是如此,那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论证再多都无意义,夸张点说区别就仅仅在于投资人称心如意那就相安无事,投资人傻了眼那就非法集资。

  参与才是最好的保护

  众筹家CEO杨勇表示,众筹的核心在于参与。参与也是最好的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不仅仅是参与投资,还应该参与经营管理,参与资源注入。只有亲身参与进去,才能知道资金确切的去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资本运营,是不是非法集资一目了然,由此,可有效避免财产损失。这也是为什么有限合伙模式是股权众筹最合理的方式的原因之一。契约型基金等形式,投资人让渡了股东权利,同时也就失去了最好的自我保护能力。

  更重要的是,面对高额的回报诱惑,投资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常见的。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更早期介入平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管漏洞不应该拉众筹来填坑,投资者保护不是以事后定性融资方涉嫌非法集资、欺诈就算完的文字游戏。

  众筹家介绍:

  “双创、四众”风起,众筹站上时代的潮头,并逐渐成为经济结构转型中投融资的重要形式。立足历史机遇,众筹家应运而生。众筹家以项目为抓手,展开包括领投基金、项目云库、项目优选、数据研究、服务资讯等在内的一系列综合服务,为投资人打造专业、高效、安全、可流动的第三方众筹交易服务平台。

  目前,众筹家在上海、北京、深圳、成都等重点城市完成战略布局,以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众筹行业专业门户“众筹家”为起点,业已建立起国内权威的众筹数据研究院以及中国众筹家俱乐部,成功运作中国众筹家大赛、大嘴扒众筹等品牌活动。在整合上述成果基础上,众筹家搭建的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将彻底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改变创投市场无序、投融资难的现状,构建众筹投资的标准化流通机制。我们深信,众筹经济将带来生产制度的变革,而众筹家将为众筹经济的标准化进程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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