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7日 14:42 《理财周刊》 

  国家建设、发展千头万绪,资金来源的大头必然是税收,而征税往往需要的只是名目罢了。房地产税“ 是否需要”比“是否合情合理”更加重要,换个说法它就合情合理,甚至合法与否亦可透过修法解决。

  房地产税是恶税?

  就在各路媒体不断报道“房地产税已正式列入中国立法规划,推估应能在2017 年完成相关程序”之际,有人提出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的说法,却给“箭在弦上”的房地产税浇了一盆冷水,坊间甚至有传闻:这下子房地产税是真的“征”不了了!

  果然如此?

  在我看来,国家建设、发展千头万绪,无不需要经费支撑与推进,资金来源的大头必然是税收,而征税往往需要的只是名目罢了。譬如,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消费者购买汽车后的保有期间,既征牌照税、燃料费,又收养路费,你说这又有什么道理可言?房地产税同样如此,“是否需要”比“是否合情合理”更加重要,因为换个角度与说法它就合情合理,甚至合法与否亦可透过修法解决(房地产税不就是如此)。

  房地产税立法搁浅了吗

  当然,这种说法的确易让人产生“ 房地产税立法已搁浅”的错觉与联想,但实情绝非这么简单。有人说从房地产税征收的程序来讲,既未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而且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准。房地产税“八字没有一撇”,面临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土地国有制与房地产税是无法相容的,该方案还存在极为严重的重复征税甚至三重征税、无度加重税负的问题。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所谓70 年产权,也不过是租借了70 年的使用权。而占房价最大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交给政府的租金。那么,对于租来的土地,征收地产税,有道理吗?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看,老祖宗对于租和税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物权法为房产税征收“打前站”

  看似言之在理,但实则是“房地产税”进入人们视野的近十年来,已然被无数相关专家反复讨论、争辩,不属新话题。

  探究这个思路主轴基本可归纳为两点,其一为“土地国有,且仅70 年使用权”,其二为“重复甚至三重征税”。关于征税问题可透过税种调整的方式加以化解,相对容易处理些。倒是“土地国有制”貌似与房地产税之征收的确存在矛盾、难以兼容,但在我看来,仍是名目或科目之别罢了。有人以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置作业,其实根本不是,因为不动产的拥有本就以登记为要件,而“统一”的目的,更多的考虑是探明国人房屋持有数量、权属,乃至中央后续宏观调控时有所依据罢了,毕竟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并不针对跨城市房屋征收。

  真正为房地产税征收“打前站”、铺路、扫平障碍的,其实是2007 年10 月实施之物权法,因为其中明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 年满后,自动续期”,如此则形同土地的永久、可持续使用。从国家体制上来说,这应已为“最极限的表述方式”。

  何况真要在公有或私有之产权属性上“吹毛求疵”,中央完全可以另起炉灶,将“房地产税”再度改名(之前曾试图以1986 年9 月15 日既有针对营业用房课征的“房产税”,扩大征收范围至一般住宅),称之为“房屋持有税”(简称:房屋税)——土地是向国家租用的,房屋权属总是自己的吧?以此名目课税,反对者又该如何辩驳呢?(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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