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维权胜算几何

2015年03月23日 14:35  《理财周刊》  收藏本文     

  文/李鹏飞 本刊记者/邢 力

  与其他行业不同,在投资理财领域,金融机构在规则制定、缔约谈判、信息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个体消费者在遭遇纠纷想要维权时,往往遭遇较大的困难,但也有一些消费者成功地为自己维权,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个人征信记录:“新领域”维权需厘清逾期责任

   如今,由于还款逾期导致信用污点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类似的司法纠纷中,大部分消费者都很难证明逾期还款是由于银行造成的,但黄峰(化名)却是个例外。

  2012年底,黄峰起诉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要求其办妥撤销原告贷款逾期不诚信记录的手续,赔礼道歉,偿还多收利息0.28元,赔偿查询不诚信记录费用13元及其他经济损失9000元等。只多收了0.28元利息,却要赔偿9000元经济损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当时黄峰在交行办理了住房贷款,并开立借记卡用于贷款扣款。2011年9月27日,原告向该卡转入4000元,并将其中3000元转为3个月定期存款,当日该账户中剩余活期存款2491元。

  按约定,10月、11月、12月,银行连续在20日从该账户中扣款739元。下一个扣款日是来年1月20日。

  本以为3个月前的定期存款3000元此时已经转为活期存款,黄峰就没在意。没想到,就在这一天,他收到账户资金不足的银行短信,并被记了逾期。咨询后黄峰得知,3000元已于到期日自动转存定期。这让黄峰非常恼火,因为自己原本这3000元就想打个时间差,在还贷之前能利用这3个月的时间,获得更高一点的利息,却没想到银行却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续存了,这是导致他信用记录产生污点的关键原因。

  不过银行方面却不这么认为,“被告将到期3000元自动转为定期并未违约。原告确有逾期,逾期记录是被告输入自己银行系统后,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征信系统主动从该系统收录的。取消不良记录,被告只能向人民银行[微博]申请,自身没有权利。且自己并未违法违规,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官审理后认为,网上银行页面并没有任何“定期到期后自动转为定期”的提示,作为一般用户,原告认为到期后自动转为活期并用于贷款扣款,符合通常认知。

  由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但赔礼道歉并非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而审理中被告也归还了多收的利息0.28元。至于查询不诚信记录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原告则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提出撤销原告2012年1月贷款逾期记录之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告;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电话销售保险:条款交付和说明易成“新模式”硬伤

   电话销售保险也是理财纠纷的高发区域。

  很多人都接到过保险推销电话,与传统面对面交谈不同,电话营销保险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互联网、传真、快递等,以公司名义与客户完成联系、推介、报价、缔约等的新型模式。

  李玟(化名)正是这种保险的“吃螃蟹者”。2013年6月,她偶然接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话专员的推销电话。

  “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限额2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限额5万元(按80%赔付)、住院津贴100元/天,年保费只需328元。”了解到这些信息后,李玟算了下,感觉挺划算的,就登录到被告指定的网站,打开、填写、确认,半个多小时,完成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投保。

  然而正所谓意外莫测。没过1个月,李玟不慎摔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4次入院共30天,花去医疗费72709元,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

  2014年5月16日,在向被告索要了保单后,李玟按照上面的项目提出理赔申请。11天后,原告收到了理赔决定书。

  满以为能够足额赔付,谁知决定书里面还夹着一份《减赔通知书》。华泰保险公司仅同意给付住院津贴3000元。

  “医疗费发票与住院时间不统一,即使真实,按照保险条款,可报销的也是医保范围内医疗费51835元的80%;按照保险条款,伤残等级应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伤残标准认定,而不应按照其他评定标准。”庭审中被告指出。

  “保险公司根本没有交付过保险条款,保单也是原告索要后才提供,原告遗失过医疗发票,后报警并重开,要求按10级伤残系数赔偿意外残疾2万元和医疗费5万元。”李玟坚持。

  “原告在网上投保,通过网络了解了产品条款和注意事项,网站上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被告声称。

  而当主审法官要求提供保单交付证据和网上销售步骤、网上流程中反映出的条款内容时,被告却终究没能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电话营销保险,保险公司省去了经纪环节和上门营销费用、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签约短平快,有助于提升保险渗透度和社会福利。但电话营销保险中,条款交付不及时、不到位、交付证据不留存等情况非常突出。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险人必须重视交付和对理赔责任的减轻、免除等条款的说明。

  最终法院判决华泰保险公司赔偿李玟7万元。

  理财金手指:

  尊重、沟通和理性。

  与庞大的金融理财市场规模相比,理财领域的维权行为相对要少得多,最后能鼓起勇气,诉诸法律的更是“微不足道”,但这些敢于叫板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也确确实实是剔除不规范行为、发现系统漏洞的“啄木鸟”,是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的“鲶鱼”。

  对于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鑫提出了三个关键词:尊重、沟通和理性。

  首先是尊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其次是要尊重消费者。随着消费群体、消费结构、消费意识的转变,消费者对公平交易、消费自由、隐私权等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金融服务中,要特别注意消费者的习惯、感受和尊严。

  沟通同等重要。金融机构要重视和完善记载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文本,加强条款内容的明确性、严密性,科学设置提示确认方式,积极履行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醒目位置揭示风险,如实提示产品特点,不对预期收益夸大宣传。

  王庭长提出的第三个关键词是“理性”。他建议,消费者要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需求,充分了解购买的理财产品标的的市场风险和收益,特别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收益风险、最不利情况、收费项目等,切勿贪图小利、盲目跟风,一旦发生损失,注意保存证据。

  同时,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在产品创新的热情中保持理性,加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准备。监管者加强对市场主体金融知识和风险教育,强化金融行业和产品的动态管理,对重点群体,如退休、高龄人群和标的金额较大销售资料要重点审核,以防被骗。

文章关键词: 理财银行理财股市投资内地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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