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宪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 执行院长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公路收费问题屡遭曝光。南京机场“天价高速”每公里均价超标逾50%,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承认,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收费超标确有其事,但被询问总共收费多少时,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的领导称并不知情。记者调查发现,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状况更是不明不白:公众不清楚收费期限何时延长、收费标准如何确立、经营性质何时何故变更、收费款项去了哪里?这一乱象引起了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日前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6月至明年5月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问题,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然而,笔者以为,在采取的措施中应加上一条:公路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目前,我国的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据了解,在现有一级和二级公路中,政府还贷公路居多,而在高速公路中,经营性公路居多。经营性公路大多是从政府还贷公路变性而来,如建成于1993年的北京机场高速公路。这条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其余4亿元为北京市与交通部合资,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则以投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方式出资,这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在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于1997年1月,将其定位由原政府还贷公路修改为经营性公路,重新批准收费30年。两年后,北京市政府将路权划拨给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运营管理。这是经营性公路的一种,另一种就是经营权上市,由路桥上市公司运营管理。
尽管我们坚持认为,高速公路应当止于政府还贷公路,选择路权转让或上市的方式是错误的(详见《将路桥公司逐出资本市场》,《理财一周报》2011.6.17),但是,错误的变性已经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已经形成,改正需要时间,那么,在当下,应当如何规范社会各方面都强烈诟病的公路收费呢?笔者以为,在诸多可以采取的措施中,实行收支两条线已经刻不容缓。特别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收支两条线,不是公司内部的收支两条线,而是由主管部门介入的收支两条线,即全部公路收费上缴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偿还公路修建的贷款;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司通过编制经费预算,经审查、批准后,获得运营管理费用。惟其如此,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才能得到严格执行,收费流向才能做到切实透明。
可能有人会问,路权转让或上市以后,公路的经营管理已经是公司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干预吗?首先,我们已经指出,路权的转让或上市,是不恰当的,错误的,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对这一错误的纠正,由此可以找到“治本”的途径和方法。其次,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逐步将路桥行业变性为公共服务行业,将路桥公司回归非营利性组织,抑或社会企业,直至使路桥真正成为公共物品。因此,这一干预是不得已而为之,乃至是必须为之,不为之,不仅不能解决路桥收费之乱象,更无法彻底“还路于民”。
在公共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中国目前的高速公路和部分一、二级公路是混合物品(服务),即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其投入既来自公共资源,即财政资金,也来自私人资源,即车辆收费,由此,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混合物品一般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二是具有外部性。中国现有的公路是二者兼而有之。提供混合物品的行业一般是公共服务业,如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水利、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等。根据中国收费公路的现状和趋势,逐步将路桥行业划入公共服务业,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如果这一分析成立,那么,路桥行业的微观组织不应当是营利性企业,更不应该是上市公司,而应当是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是非营利性的收费机构。
我甚至考虑,针对中国目前路桥行业的乱象,是否可引入社会企业的模式,运营管理现有的收费公路。在中国,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其实,社会企业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概念,而是可以也应该实践的。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亦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就中国的收费公路而言,商业运作已经介入,其利润本来应该贡献社会,但现在却没有或没有全部贡献社会,至少我们并不知道,这些利润是否全部贡献给了社会。此时,引入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在具有创新意义的前提下,将有助于公路收费这一复杂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值得尝试。
如果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所有收费公路止于政府还贷公路,那么,收费组织的非营利性就是显而易见的。对非营利性组织实行上述意义的收支两条线,是天经地义的。尽管现在有部分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成为了经营性公路,但将其回归政府还贷公路,直至演变为“公共路”,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所以,从解决收费机构的性质和规范入手,不失为一个合理的、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