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贷款新规去年陆续公布以来,上海银监局就要求在沪银行业切实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和贷款管理方式,真正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彻底摒弃以往信贷业务上的陈规陋习。
据悉,上海银监局要求在沪银行按照银监会要求,对贷款新规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对实行资金池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和资金统筹使用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必须坚持“受益人支付”原则,银行贷款资金不得汇入集团资金池或由平台公司统筹使用。该局要求各银行坚持“实贷实付”的原则,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发放后应尽快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不得超出合理时间长期滞留在借款人账户上;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按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并定期通过有效方式核查用款计划的合理性和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坚决禁止借款人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要求的行为,可采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
目前上海银监局已对上海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各家中资银行分行已严格根据总行统一的固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外资法人银行陆续修订完善了贷款协议,三家中资法人银行均制定并实行了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作业指导书、修订了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合同文本,上海农商行还制定了受托支付委托协议、股东资金缺口担保函、资金监管协议等配套法律文本。此外,各行重新梳理并完善了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针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行业机构目前也在着重开展制度梳理、细则制定和改造系统工作。在沪各法人银行和中资银行分行着重加强授信额度确定、发放与支付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对不适应的规定和条款作适应性调整和修订,进一步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杜绝新办法出台后的管理滞后现象及潜在风险发生。同时,各家银行已加紧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及配套开发,计划通过系统对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进行控制。在完成系统升级前的过渡阶段拟采用人工控制的方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贷款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