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教,1914年12月生,江西吉安人。192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0年10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8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初中。1928年至1930年,任江西省吉安县村团支部书记,在赣西南干部学校学习。
1930年至1931年任赣西南少先队中路部副指挥、指挥,在红三军教导队学习、任政治部宣传员,红三军特务团分队长、二连副政治委员。
1931年至1932年在中央红军总部无线电班学习,任苏区中央局电台报务员,红四军电台、红三军电台报务员,红军总司令部电台报务员。
1932年至1937年任军委二科组长、二局科长、二局副局长,抗日军政大学二期二队、一队学员、党支部组织委员。
1937年至1941年任新四军司令部三科科长兼电台总队队长,新四军后方政治部副主任。1941年至1945年任中共中央华中局调研室主任。1945年至1949年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社会部副部长、统战部部长,华东军区政治部组织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至1954年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组织部副部长兼华东军政委员会人事部部长、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华东局委员兼组织部部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书记。1954年10月至1958年6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委员(1955年1月起)。
1955年4月至1956年9月兼任中央财经干部学校校长。1958年6月至1961年10月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委第一书记。1961年10月至196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1964年10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中国人民银行代行长、党组代书记。1965年6月起任国务院财贸党委委员。1966年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3年9月至1979年9月任河南省革委会副主任兼河南省政协副主席(1977年12月起),1979年9月至1981年1月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75年9月至1977年10月任中共河南省委副书记,1977年10月至1978年10月任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1978年10月至1981年1月任中共河南省委第二书记。
1981年1月至1985年6月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其间:1981年10月至1984年6月兼任市委政法小组组长;1981年4月至1988年4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第十一届、十二届中央委员(任职至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中共十三大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因病医治无效,于2006年7月3日在上海逝世,享年92岁。